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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八月十六日)就涉及为处於昏迷或植物人状况的人的医疗作出决定的两种情况,即代作决定和预设医疗指示,发表报告书。
报告书是法改会辖下一个小组委员会於二○○四年七月发表谘询文件后,根据收集意见写成。该小组委员会由梁刘柔芬出任主席,副主席则为赖福明医生。
「代作决定」是指由第三者代处於昏迷或植物人状况的人作出医疗方面的决定。「预设医疗指示」则是指个人就自己日后再无行为能力作出有关决定时所希望接受的健康护理或医治而预先作出决定。
《精神健康条例》现时订有条文,分别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及事务的处理、监护及给予同意接受医疗作出规定。
不过,由於处於昏迷或植物人状况的人不属於该条例中「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一词的定义范围之内,所以究竟谁人有权可代他们批准进行治疗,或在没有持久授权书的情况下有权处理他们的财产及事务,这一点是不明确的。
梁刘柔芬在记者会上指出,为解决代此类人士作出决定的问题,法改会建议修订《精神健康条例》中「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一词的定义,以清楚表明该条例中涉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给予同意接受医疗、监护和处理其财产及事务的条文,也适用於处於昏迷或植物人状况的人。
关於预设医疗指示,梁刘柔芬说:根据现有的普通法,个人在仍有能力行事之时,是可以就自己一旦无行为能力作出健康护理决定时所希望接受的未来健康护理作出指示。这些指示,如果是够明确并且未有因例如无行为能力或不当影响等原因而受到质疑的话,便会获承认为有效。不过,究竟应以什么形式作出这些指示,却未有一致的看法,此点对个人及其主诊医生造成困难,令他们无所适从。
梁刘柔芬表示,法改会曾考虑应否为预设医疗指示提供法定表格,但结果没有采纳这个做法。她说:「法改会认为,预设医疗指示现时对社会大众来说仍是一个新概念,大部分人均对之认识不深,尝试就预设医疗指示立法,时机尚未成熟。」
法改会反而提出一款预设医疗指示表格范本,供有意就自己的未来健康护理预先作出决定的人考虑选用。
法改会相信,使用预设医疗指示表格范本的好处,是只要正确地填写表格范本,个人便可相当肯定自己的意愿会被执行。预设医疗指示表格范本也会有助医生考虑病人是否同意接受医治,并且会令医生更易掌握病人以前所曾表达的意愿。
预设医疗指示表格范本必须由两名见证人见证,而其中一人必须是一名医生。两名见证人均不得在预设医疗指示作出者的遗产中有任何权益。
预设医疗指示只在个人病情已到末期、处於持续植物人状况或陷於不可逆转的昏迷之时才会生效。
预设医疗指示可随时由预设者撒销。政府应鼓励意欲撒销预设医疗指示的人以书面方式这样做,但预设医疗指示也可以用口头方式撒销。
法改会认为政府应在推动公众认识和了解预设医疗指示此概念的工作上发挥作用,并应在这项行动上设法争取如医务委员会及医院管理局等有关团体的支持。
法改会建议,作为加强公众认识预设医疗指示的工作其中一环,政府应鼓励希望作出预设医疗指示的人寻求法律意见和先与自己家人讨论此事,并鼓励家人在亲人作出预设医疗指示之时陪同在场。
报告书可向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三十九号夏大厦二十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亦可於互联网上查阅,网址为:<www.hkreform.gov.hk>。
完
2006年8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