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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八十九)(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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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附表3的修正案(有关誓章或陈述的规定事宜)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动议修正案,以修正附表3及在第2(1)条增补「新闻材料」的定义。

  当局对附表3第1部的修正案,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规定申请法官授权时,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例如,申请符合第3条列明的合理怀疑的条件的理由、对公共安全威胁的评估更详尽的描述、取得可能属新闻材料内容的可能性、过往两年针对目标人物的申请等。加上原来已有的规定,例如,行动的形式、谋求取得的资料、对其他人的影响的评估、取得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的可能性、和不能合理地藉侵扰程度较低的其他手段达到目的的原因等,有关的资料应该会让授权当局对申请作全面的考虑。

附表3第2部和第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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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局对附表3第2部和第3部的修正案,与第1部相若。

附表3第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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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局对附表3第4部的修正案,主要是呼应对主体条例第12和18条的修订,让授权当局在考虑续期申请时,获提供自首次授权以来对有关目标人物进行行动的总体时间的资料。其他的修订是跟附表3和条例草案其他部分修订相应的修订。

  有鉴於附表3各部加入可能取得新闻材料的内容为在随附申请的誓章或陈述所须提供的资料,当局亦建议在第2(1)条增补「新闻材料」的定义。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通过当局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8月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4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