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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八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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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附表2的修正案(有关小组法官考虑申请的事宜)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动议修正附表2。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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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局对附表2第1条的修正案,是回应法案委员会,尤其是余若薇议员的意见,特别订明小组法官不可以在部门的处所考虑申请。此外,我们也按照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订明小组法官可按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考虑申请。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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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局对附表2第3条的修正案,是因应就条例草案第51条的修订而作出的相应修订,使小组法官可以顺应专员的要求而提供文件或纪录。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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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局建议删除附表2第4条。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已经把有关条文移到主体条例的第6条。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支持当局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8月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4时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