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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八十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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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54A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们不同意吴霭仪议员提出新增的第54A条的修正案。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条例草案本身不会剥夺市民在香港的其他法律下的权利,不论这些法律是成文法或是普通法都是一样。特别指出,本条例并不影响市民根据侵权法或保障私隐的法律寻求民事补救的权利。

  就这条例草案而言,现有机制已对进行秘密行动的执法机关人员作出严格的规管,并且已提供充分保障,防止滥用。吴议员建议订立的法定侵权行为的涵盖范围亦非常广阔和不明确,亦没有规定必须蒙受损害才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若然违反条例的情况真的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他是可以根据现有的侵权法和保障私隐的法律寻求民事补救。因此,当局认为吴议员的修订并无需要。

  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不敢担保律师不会犯错,我们几万多纪律部队人员犯错也是不出奇的。正是这样,所以我们的法例,有足够的保障。如果他们违法去窃听,去秘密监察,按我们的法例,市民可以向专员投诉。如查明属实,专员可以,第一,通知目标人物;第二,要赔偿。此外,我刚才也说,我们这条条例不影响市民根据侵权法和保障私隐的法律寻求民事补救的权利。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的做法是足够的。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陈伟业议员不用动气。首先,我一定要声明,我们的纪律部队跟香港市民一样,都是受现行所有刑事及民事法例所规管的,他们并不是在法律之上。在本条例下,我们没有引入一些刑事的罪行,这是真的。为什么我们不引入呢?我们已多次说明理由。他们不是没有惩罚,我们在实务守则已说明。若他们真的做错了,他们会有部门的纪律处分。所以,我希望市民不要说他们像以前的恶霸,不是这样的。我想市民对警队的印象也不是这样的。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1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