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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增补《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30A条(保障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事宜)进行二读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0A条,有关条文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增补条文的目的是对法律专业保密权提供额外的保障。
在保障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事宜上,法案委员会作出相当多的讨论。虽然,我们的执法机关不会明知而仍谋求取得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但不能完全排除在无意间取得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障的资料的可能性。
我们在考虑了两个律师会及部分议员的建议后,特别提出委员会阶段修订,增加多项条文,以更全面地保障法律专业保密权。增补的第30A条是其中一项。条文订明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得授权在律师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处所或住所进行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特殊情况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律师、在他的办公室工作的其他人或与他一起居住的人参与严重罪行或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活动,或有关的通讯是为达到某犯罪目的而作出的。至於其他有关处所,是指通常提供法律意见而使用的处所。而考虑到吴议员的修正案,我们也列出一些常见有关处所的例子。
我们不同意吴霭仪议员提出的增补条文第30A条。这条条文是在当局就法律专业保密权的建议保障条文的基础上,把可容许秘密行动的特殊情况,收窄至只包括对律师的住所就口头或书面通讯进行秘密监察或截取邮件。而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其条件的门槛亦非常高,必须有可靠证据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律师参与有关犯罪或威胁公共安全的活动,及所取得的通讯会用於犯罪目的。若有关条文得以通过,当局对任何律师的电讯通讯或在其办公室等进行的犯罪活动,将完全不能作出截取或监察行动。我们虽然同意对法律专业保密权应给予充分保障,而条例草案及当局的修正案亦正正反映了这点,但吴议员的修订,则实际上给予律师的所有通讯近乎绝对的保障,大大超出了普通法对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保障范围。这不是达至平衡的方法。我们因此反对这项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委员支持当局所建议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本人是很尊重律师的。我在纪律部门做了三十多年,我记得我亦拘捕过好几位律师。律师亦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亦有机会被利用作为刑事罪行的工具或媒介,以前是有这样的案例的。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当中,律师的参与时有发生。所以在保障法律专业保密权的同时,不可能完全豁免律师和其当事人被合法,我要强调是合法,截听或监察的可能。否则,律师楼或律师的住宅或他经常出入的地方就会变成经营罪行的一个不管地方。如果吴霭仪议员的修正案得到通过,即使有强而有力的证据显示有律师或者律师雇员从事很严重的罪行或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而即使有关律师楼的律师表示同意,亦不可以在有关的律师办公室进行隐闭的行动;但因为法例是这样写,这一类的行动仍然是无法进行。
我认为纵然我们必须采取所有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客户在保密的情况下,获取法律意见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有关措施亦不得无限伸延,从而令律师、其客户和雇员可以在不受限制、不受制於获妥善授权的执法人员的调查。我觉得政府现时的修正案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保障,我们的修正案和其他奉行普通法地区的措施相比之下,我觉得更胜一筹。多谢主席。
完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9时2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