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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七十九)(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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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57条的修正案(有关部门的资料的事宜)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当局对第57(2)条的主要修订,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让受保护成果可以在其对法律程序不再属必要时起计的一年期间内保存,以及有关申请授权等事宜的纪录需要在法律程序完成后最少一年期间保存。

  政府反对吴霭仪议员和涂谨申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

  吴议员及涂议员要求将部门申请授权及将授权续期等的有关纪录保存最少10年,而非条例草案现在建议的最少两年。

  原则上,有关这些秘密行动的详细个案资料应该尽快销毁,以保障私隐及行动的机密性。当局在条例草案建议保存不少於两年的纪录期限,是有鉴於专员或者有需要参考有关资料以拟备其周年报告、进行检讨及处理审查等。我们预期,周年报告及检讨等工作一般应可在有关期限内完成。条例草案已经有条文照顾到特别的情况,包括为专员进行的审查或有关的法律程序须保留有关纪录。我们也因应涂议员的建议,对56条作出一些修订,规定有关的受保护成果应该在法律程序完成后保留一年。

  由於有关资料涉及受监察的人士的资料,如长期保存这些资料,对有关人士的私隐将构成很大的侵扰。因此,不宜也不应通过两位议员建议的修正,强制将保存有关资料的时间无必要地大大延长。

  至於涂议员建议在部门的纪录中,增加各项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细节的数字的纪录,我们已经在讨论涂议员建议增加专员的周年报告所涵盖的事宜时,解释我们不同意。

  另外,涂议员提出修订加入新的57(1A)条文,订明部门首长每年须向专员提交57(1)条所述的纪录。条例草案已订明专员可在执行他在条例的任何职能而要求任何公职人员提交任何资料或文件。因此,我们觉得新建议加入的(1A)条并无需要。

  至於吴议员建议删取第57(1)条部分条文,与她原来取消口头申请的修正案相关。既然较早前全体委员会已决定保留口头申请的程序,吴议员的建议是不合适的。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两位议员对草案第57条的修正案,并通过当局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涂议员所说好像若不写在法例里,专员便取不到这些资料。其实在我们的草案第51条,而不是第41条,专员是有这样的权力可以在执行条例任何职务的时候,要求任何公职人员提交任何资料。我的同事也提醒我,这条条文在法案委员会也曾详细讨论过,当时涂议员也有这样的要求,希望将来条例实施后,我们提醒专员,希望他运用权力索取这些资料。我们答应会这样做。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7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