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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七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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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56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当局就第56条提出了两项修订。第一,就第1款的修订是为了更明确地保障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订明假如任何受保护成果包含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该等资料应该在不需要为法律程序保留后销毁。而因为电讯截取的成果不会在法律程序中取用,有关资料应该尽快销毁。

  第二、我们对第56(2)条作出的修订,是因应法案委员会,主要是涂谨申议员的建议,让受保护成果可以在其对法律程序不再属必要时起计的一年期内保存,以及有关申请授权等事宜的纪录需要在法律程序完成后最少一年期间内保存。

  我们反对吴霭仪议员动议有关第56条的修正案。

  吴议员对第56(1)及(2)条的修正案,将会把任何从保护成果所得出的资料或情报与受保护成果作相同的处理。

  正如我在恢复二读辩论及较早前就其他相关条文的发言中指出,把规管成果的要求延伸到所有从这些成果经分析后得出的情报,不但在实际执行上会造成极大的困难,也会对执法机关的执法和维持治安的效能有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反对吴议员就第56(1)条提出的修正案。

  当局亦反对吴议员增订56(1A)条及删除第56(2)条。这两项修订将会要求,假如在行动中得到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的资料,部门首长需要通知有关的目标人物。我们已经一再重申,执法机关不会刻意去取得受到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的资料,我们亦已经提出了一连串的修正案,把条例草案对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保护进一步加强。故此,我们反对吴议员所提议的通知机制。假如真的无意中得到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的资料,条例草案的现有条文和我们提议的修正案,再加上我们不让调查人员接触这些资料的安排,都已经提供很好的保障。

  我们亦不同意吴议员建议订定的刑事罪行。现时,披露阻碍防止或侦查罪行或阻碍拘捕或检控疑犯的资料等,已是违法。我们看不到有需要制定另外一些条文。吴议员的修正案是会影响所有人的,而不仅是执法机关的人员。换言之,假如有关人士不是公职人员,例如是记者,也可能触犯她建议的刑事罪行。

  订定刑事罪行的一个很基本的原则,就是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必须十分清晰订明。吴议员的修正案并不符合这要求,因为它并无清晰界定何谓“非适当授权下处理受保护成果”。

  根据吴议员的修正案,若秘密监察的有关成果日后在刑事检控的过程中向辩方披露,因为没有“非适当授权下处理”受保护成果的定义,也可能出现由辩方提供有关的成果给传媒,随后传媒报道有关成果的内容,也可能构成非适当授权下处理,令有关人士触犯刑事罪行。

  总括来说,条例草案加上其现行的法律,我们觉得已经相当足够。吴议员的修正案并无必要。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对草案第56条的修正案,并支持当局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我只想补充两点:任何无意取得的受法律专业保护的资料,第一,不会用作控方的证据;第二,不会用来转化作情报。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在第58(A)条,我们有一个修正案是:尽管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是依据订明授权而被取得,该等资料继续享有保密权。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们在法案委员会讨论的时候,我们给了文件予委员会,说明我们的立场。在有关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保障的第30(A)条及56条,我们给予法案委员会一份文件。文件第八段是有关尽量减少保留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障的资料,我们已说明我们的立场。当中有一段是这样说的:「若行动后并没有法庭诉讼,所有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成果会被销毁;及若行动后有法庭诉讼,只要该等材料或需要在诉讼中披露,便需要保留。为确保所取得的成果记录完整,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亦会被保留。该等成果不会提供予调查人员及检控人员,而只会提供予享有该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人士。」换言之,我们是不会把资料转化为情报,因为情报只是供调查人员使用。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我们在法案委员会及今天我在这儿已讲了我们的声明,就是这些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的材料,我们是不会转化为情报的。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或者我再说多一次,在法案委员会报告第147段解释了,在法案委员会讨论时,政府已详细解释政府的立场,及这些事宜将会在实务守则中反映出来。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6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