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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七十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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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55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当局不同意吴霭仪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

  如果发现有违反条例或超越订明授权的情况,并不是第55条所涵盖的情况,因为第55条处理的是有恰当授权的行动。假如有关行动没有恰当授权,例如由执法机关授权进行第1类监察,它根本就不应进行。一如发现其他未经授权的行动一样,除了须向专员报告外,执法机关亦必须停止该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由於恰当的授权不存在,因此亦没有“撤销”授权的需要。此外,若行动超出范围而错误地监察了一位不在授权内包括的人士,但其他被监察的人士都正确无误,则应只停止对该人士的行动,并向专员报告及由专员决定应否作出适当的通知及赔偿。但这不应影响其他未有超越授权的行动,或应撤销整项授权。

  至於涂议员的修正案,包含吴议员的提议,再加上按条例草案第31条所指明条件未获符合时,需终止有关行动。

  若根据第31条所指明的条件未获符合,则会构成不遵守条例内所指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有责任停止超出范围的行动,并向专员报告。基於刚才解释的原因,我们认为发生不遵守条件的情况不一定影响其他合乎条件的行动。不遵守条件的后果应分开处理,例如向专员报告,由他决定是否通知有关人士等。因此,我们认为涂谨申议员建议的修正案的条文,并不适宜。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及涂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想我们和议员的目标都是一样,我们是要防止执法机构滥权。那为何我们不同意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呢?因为我们觉得第55条所处理的是有正式授权的行动。如果一些执法机关的人员有一些行动被发现没有获授权,根据我们的实务守则,是一定要他们停止的。譬如刚才涂谨申议员所说的条件,即法官只批准他在厅内安置一些监察仪器,若我们有些前线人员,不管有心或无意,却安装在厕所里,若然发觉了,他是不是可以继续在厕所监察,提交一个报告给法官便可以呢?这是一定不可以的,他一定要终止行动,至少终止在厕所的行动,因为这是完全违反法官的授权的。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