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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七十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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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长缺席期间)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51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动议在第51条增补第1A款。

  当局对第51条的修正案,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订明专员可向小组法官要求,让他取用文件或纪录。

  正如当局多次向保安事务委员会及法案委员会解释,在谘询关注此项议题的人士的意见后,我们建议目前的条例草案只涵盖公职人员。我们认为不应在现阶段在条例草案中订立刑事罪行。当局会在未来的检讨中,跟进法改会为某些侵犯私隐行为订定适用於所有人的刑责的各项建议。

  但我必须强调,若不遵守条例及实务守则等规定,必须向专员报告。基於专员已可将有关情况向部门首长以至行政长官反映,并在周年报告中提供部门遵守法例的情况,以及将周年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览,同时,所有相关的法例及普通法,将继续适用於部门人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已可以提供有力的措施,促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遵守专员的要求。

  当局亦反对吴霭仪议员对条例草案第51(3)条的修正案。根据第51(3)条,专员除条例规定外,无须向任何法院透露或传达他在执行条例草案下的职能时,由他编制或向他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或其他事宜,亦无须向任何人提供或披露该等资料、文件或事宜等条文。这是为了保障专员,以免一些人向法院申请,要求专员提交保密的文件。当然,假如专员自己觉得恰当和有需要,他可以向法院透露或传达这些资料、文件或事宜。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对草案第51条的修正案,并支持当局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