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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六十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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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47(4)条动议修正案(有关行政长官向立法会提交周年报告文本的范围)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动议修正第47条第4款,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根据条例草案,如行政长官认为发表周年报告内的任何事宜,会对防止或侦测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造成损害,他可在谘询专员后,从提交予立法会省览的报告中剔除该等事宜。因应法案委员会,尤其是梁家杰议员的提议,我们建议作出修订,规定提交立法会的文本要指出,是否有任何事宜因此而在没有专员的同意下从该文本中剔除。

  至於吴议员对第47(4)条提出的修正案,与当局所提出的相若,因此我希望大家支持当局的修正案。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2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