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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六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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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44条动议修正案(专员不进行审查的理由)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当局对第44条的修正案,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更清楚说明,若作出合理的努力后仍不能识别或寻获申请人,则专员可拒绝着手进行或继续进行审查。

  政府反对吴议员及涂议员就第44条所提出的修正案。

  就第44(1)条,吴议员及涂议员所分别建议修正案的后果,是将专员可审查的个案,由指称的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发生后的一年改为五年。这意味着可以要求作出审查的个案会大幅增加。条例草案订出的期限,与其他根据法例作出投诉的类似条文相若。如有关期限过长,则部门保留有关资料的时间亦需要配合。就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所得的资料而言,其中有很多都与个人私隐有关,实在不宜强制要求保留的时间过份延长。

  此外,在条例草案第44(1)(a)条已规定,即使所收到的个案是在指称的行动发生的日期一年后才提出,但若专员认为不进行该审查会有欠公允,专员仍可以进行审查。因此,条例草案已提供予专员很大的弹性,让所有的投诉都能得到公平的处理。

  吴议员及涂议员亦建议删除第44(2)及(3)条的条文。这会令专员在进行审查之前或在进行审查过程中,若有任何有关的刑事法律程序正在待决或相当可能会提起,则仍须继续进行调查。但第44(2)及(3)条的目的,是防止刑事罪行中被控的人士向专员提出审查的要求,而以专员正在调查为由,试图拖延审讯。容许这样做不单会造成滥用司法资源的情况,亦对专员监察执法机关的资源构成影响。我们认为向专员投诉的渠道,不应该被滥用。因此,我们反对有关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呼吁委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政府很关注市民的投诉机制。在制定这个投诉机制和整条条例草案的时候,保安局和律政司的同事做了大量研究,我们想参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做法。根据我们的研究,除了英国以外,其他司法管辖区在这方面是没有投诉机制的。现时英国的年限是一年,我想其中一个理由是,如果投诉时限长的话,就要保留个人私隐的资料很久,所以,在保护市民私隐和投诉方面的平衡是怎样呢?英国的平衡是一年。因为我们要参考其他地区,所以我们订定的期限是一年。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