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六十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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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动议第43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动议修正案,以修正第43条的第(2)、(3)及(5)款以及第45条第(3)款,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我们较早前已解释就专员作出断定的准则的修改,故此亦就第43(2)条作出相应修订。
当局就第43(3)条的修正,清楚说明专员须於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这亦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提议而作出的。
就第43(5)条的修正,是因应引入通知机制后的相应修订。
吴霭仪议员对第43(2)条的修正案,会扩阔断定有关人士得直的标准,包括专员认为有关授权原来不应该作出。换言之,即使在所有的授权条件和程序都符合的情况下,专员仍然可能用他的意见取代授权当局的决定,我们觉得这是不恰当的,所以反对有关建议。
涂议员对第43(2)条及45(3)条的修订,扩阔了专员在作出通知时所提供的资料范围,对行动的机密性构成影响,亦会增加专员作出通知时要考虑的因素。我们认为现有的机制,已在各种因素之间取得平衡,通知的内容是恰当的。因此,有关当局反对有关的修订。
我希望委员会通过政府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3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