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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昨日(八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建议新增《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8(1B)、第8(1C)及第11(2A)的修正案(小组法官的条文)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反对吴霭仪议员的修正案。
条例草案附表2第1(3)条经修订后已清楚订明,小组法官可视乎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考虑有关申请。因此,另外再於第8条加设条文说明小组法官可召开聆讯,并无需要。这考虑亦适用於第11条。
至於有关小组法官可以审问任何举报人的新增第8(1B)及11(2A)条,我们对这建议很有保留。我们相信吴议员所说的举报人,是我们一般称为线人的人士。大家可以想像,有多少线人愿意出入法庭?假如被人发觉他们到法庭而又不是出席公开聆讯,那他们的行为就很容易引起猜疑,他们线人的身分也很容易暴露。所以我们觉得吴议员的建议是不可行的。
就吴议员建议新增的第8(1C)条,在条例草案中有关的条文,例如第9(3)条,已规定授权及拒绝的理由,除了口头授权以外,须以书面发出,因此吴议员的修正并无必要。
至於小组法官是否须要说明其发出授权的理由,法案委员会已经详细讨论过。我们实在没有需要硬性规定小组法官必须就发出授权的断定提供额外的理由。我们谘询了司法机构,他们也持同样的意见。现时条例草案已经订明,小组法官须在拒绝有关申请的时候以书面说明拒绝理由。我们认为这已足够。因此,我们反对吴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这也会影响条例草案内其他有关授权的条文。
在这里,我也想回应吴议员关於单方面申请的修正。因为,以「单方面申请」这个字眼来形容小组法官的程序,我觉得并不恰当。这个概念只适用於一些牵涉两方面的司法程序,其中某一个阶段不能够让另一方参与,但后来就会牵涉双方对簿(公堂)的情形。这个概念与条例的授权制度完全不同。基於行动的性质,有关申请很明显在任何阶段都不会牵涉另一方,用「单方面申请」一词可以引致误会,所以当局反对有关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关於上述条文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0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