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二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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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2(1)条及建议新增加第6(3A)的修正案(小组法官的权力)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案,以在第6条增补第(3A)款及修正第2(1)条中「法院」的定义。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有关修订是回应法案委员会,尤其是吴霭仪议员的提议,将附表的其中一些有关小组法官的处事程序及其他事宜的条文放在主体条文中。我们提议把原来在条例草案附表2关於小组法官的地位和权力的条文移到第6(3A)条。有关第2(1)条「法院」的定义,亦需要予以相应修订。
由於当局已提出修正案将吴议员新加入的(3A)款的内容加入第6条内,因此吴议员的修订并无需要。而当局的条文的草拟较为明确及具一致性。政府反对吴霭仪议员就第6(3A)条提出的修正案。因此,我呼吁各位委员通过政府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3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