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二十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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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动议第2(1)、8-13、20及22条的修正案及回应吴霭仪议员和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小组法官条文的定义)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案,以取代第2条第(1)款中「司法授权」的定义;修正「订明授权」及「有关当局」的定义、第3部第2分部的标题、紧接在第8及11条之前的小标题、第8至13条、第20及22条以及附表3的第1、2及4部,修正案的内容已载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法案委员会曾就如何描述小组法官的授权进行了详细讨论。因应法案委员会,尤其是何俊仁议员的建议,当局提出修正案,将条例草案中所有的「司法授权」一词改为「法官授权」。

  我们反对涂谨申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原讼法庭法官取代小组法官。

  司法机构在较早前向法案委员会和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已经指出,小组法官不单不得审理在执法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他曾给予授权的案件,而且为避免任何可能发生的问题及为确保秉行公义公正时有目共睹,所有小组法官都不会聆讯任何在调查过程中曾获批法官授权的案件。涂议员的建议会令司法机构构思的安排难以实施,造成在安排案件上很大的困难。

  由於以上的原因,加上有需要确保行动资料持续保密,建立一套自足的授权制度是必须的。这完全不会影响小组法官对申请的考虑,也不会造成执法机关「选法官」的情况,因为编排某一个申请应该由哪一个小组法官去处理,完全是司法机构控制的。

  就设立小组法官的制度,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法案委员会已有充分的讨论,我不在这里再次详述他们有关的观点。但我可以引述法律改革委员会於今年三月所发表的有关《私隐权:规管秘密监察》的报告书,当中指出,我引述:

  「行政长官应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一批人数有限的法官,在订明的任期内处理关於手令的申请。限定法官的人数,是会有助法官发展这方面的专长,并且有助保持大致上统一的做法。再者,这个安排也是必要的,因为负责处理关於手令的申请的法官,将会不能审理由申请所衍生的案件,亦不能审理因申请而进行的调查所衍生的案件。」

  条例草案是基於类似的分析,涂议员的修正案则没有顾及法改会所考虑的因素。我在恢复二读辩论时已解释了深入审查的必要。所以在此我强调,审查只不过是一个沿用已久的机制,并非全新的事宜,更绝非所谓的政治审查。

  当局亦反对吴霭仪议员的修正案,将条文有关「司法」的提述删除。我们认为,经修订后,将所有对「司法授权」的提述改为「法官授权」一词,已清楚反映授权性质。为了与行政授权有更清晰的分野,当局认为保留法官授权这提述较为合适。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和涂议员对草案的修正案,并通过政府建议各项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