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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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涂谨申议员拟议新增的第2(5C)条有关「监察器材须获徖生署署长证明」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多谢议员对执法人员健康的关注,其实我们对他们的关注更是较你们紧张的。监察器材是种类繁多的。徖生署并不具备所有关的专业知识,例如量度器材的无线电发射强度。故此,我们认为这个建议安排,在实际执行上是不可行的。

  最重要的是,我觉得有关建议并无实际需要。例如,电讯管理局现时已订下有关使用电讯器材的实务守则;而在法律上,对一些特别的器材,例如放射性器材,亦有所监管。因此,根据现有的机制对有关器材进行规管是已经足够的。

  事实上,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上指出,使用任何已知会损害健康的监察器材,根本不符合我们本身的利益,故此,我们的政策是不会这样做的。因为监察器材在很多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受害人或线人使用,我们不会不顾他们的安全健康而使用有害的器材。我们在采购新监察器材时的一贯做法,是小心留意以确保器材对监察的目标人物及我们的人员的健康,都不会构成有害的影响。

  我们亦已将现行管制的措施反映在我们的实务守则当中。我们认为涂议员的修正案不但并无需要,还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和混乱。因此,我呼吁议员反对这个修正案。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我不像涂议员的幻想力这么丰富,以科幻小说态度去想像这个问题。我觉得应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有科学根据的方法去考虑有关问题及处理问题。我觉得我们一向的运作非常良好,对我们前线同事的健康,我们觉得是有很好的保障,所以我们觉得涂议员的修正案是没有必要的。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对涂议员最后的说话完全不同意。我们是很关心我们同事的健康的。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我没有补充了。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