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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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2条第(1)款回应何俊仁议员的修正案有关「监察器材」的定义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政府反对何俊仁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有关修正案如获得通过,当局只可以修订主体法例的方法(而非以订立附属法例的形式)把新类别监察器材加入条例的规管中。
在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中,委员曾就加入新类别监察器材应如何规管作详细的讨论。立法会秘书处也曾指出,以附属法例的形式去加入新类别监察器材,是与其他法例的安排相类同。况且,基於部分委员的关注,我们已同意并提出修正案,修改第62条制订的规例的条文,订明有关的规例须经过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即是立法会要通过才可以。我们认为有关的安排是合适的。
主席女士,政府反对何俊仁议员的修正案。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支持我们的立场,以保留原有安排。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不同意涂议员的观点,正如我刚才指出,立法会秘书处亦曾就这个题目作出研究,我们亦觉得我们的做法是完全合理的。
完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