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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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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动议增补第2(5A)条及回应议员就第2(5A)及2(5B)条的修正案有关“公共安全”的摒除条文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动议在第2条增补第(5A)款。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动议增补的第(5A)款为“公共安全”一词的摒除条文。根据该条文,除非倡议、抗议或表达异见(不论是为达到某政治或社会目的或并非为该等目的)相当可能是藉暴力手段进行的,否则该等作为本身不得视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和平倡议本身不会因为被视为 “公共安全”的威胁,而成为进行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其他普通法地区的类似法例列明只有合法进行的倡议、抗议或表达异见的活动才会受到如此的保障,但在我们的修正案中,并不局限於合法倡议、抗议或表达异见的行为。有关保障的范围因此更广。

  政府反对吴霭仪议员和涂谨申议员分别建议新增的第2(5A)条。

  吴霭仪议员所提出的新条文,明文提述《基本法》和适用於香港的国际性条约等的有关权利。

  当局已提出修正案,明文规定,除非倡议、抗议或表达异见相当可能是藉暴力手段进行的,否则该等作为本身不得视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这安排已经对《基本法》所赋予的示威、集会和言论的自由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事实上,加拿大的相关法例特别列明只有在合法进行倡议、抗议或表达异见的活动才会受到如此的保障,我们的修正案没有这个规定。我们也不察觉其他的普通法地区有就集会和言论的自由以外的权利提供类似的条文。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相比,当局的修正案已对有关权利提供更大的保障。

  《基本法》及多条对香港适用的国际公约等指明,有关权利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吴议员的修正案没有提及这一点,从而可能让人误解,对所有的有关权利的保障是绝对的。这并不恰当。

  此外,香港所有的法例以及当局行使的权力都受《基本法》规限,而我们当然需要遵守《基本法》里面和其他适用於香港的公约等的所有规定,包括对人权保障的规定。其他的法例没有提及《基本法》也断不能说它们因此不受《基本法》的规限,不然的话我们必须改写香港的所有法例。我们认为没有需要在这条例特别提及《基本法》。况且,吴议员的提议并没有顾及《基本法》指明有关权利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定的限制。

  条例草案的第3条订明的“相称性”和“必要性”验证准则,已要求授权当局须顾及所有相关事项。我们也已对条例草案第3条提出修正案,更清楚说明授权当局应在应用这些准则时考虑其他有关的因素,以回应一些议员要求,让授权当局可以考虑行动对包括人权方面的影响。有关的验证准则已在人权范畴的案例中清楚确立,涵盖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及自由。

  我们相信,透过条例草案就秘密行动的每个阶段订明的制衡措施,我们所建议的、以公共安全为理由申请及批予授权的规管制度,已有足够保障。政府认为不必也不适宜将公共安全的威胁的范围进一步收窄。

  至於涂谨申议员所建议的第(5A)条,在当局所提出的新条文,有关集会和言论的自由的额外保障条文中加上“结社、集会、游行、对抗、罢工”等行动提述。当局认为,这些额外的提述是“倡议、抗议或表达异见”的方法。加入这些额外的提述,反而令原有的“倡议、抗议或表达异见”的提述的意图涵盖范围变得不清晰,令其可能包括的范围有所缩小,对其他作这样提述的法例也可能带来影响。因此这是不恰当的。

  此外,涂议员亦把“相当可能是藉暴力手段进行”这一提述,改为“是有意图藉暴力手段(具不可忽略程度)进行”。我们认为,作为验证准则,以客观的“相当可能”的评估,比主观而难以举证的“意图”,较为恰当。而实际运作而言,要预先断定有关意图,实有困难。

  政府反对涂谨申议员所建议新增的第2(5B)条。

  涂谨申议员建议增订第(5B)条,明文规定除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的行为是意图藉暴力手段进行的,否则该等作为本身不得视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正如我在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中再次清楚指出,我们现在讨论的条例草案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没有任何关系。条例草案通过后执法机关也不可以运用有关权力,调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下还没有订立的刑事罪行。我们不同意涂谨申议员建议的摒除《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下的行为的条文,是因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尚未完成,这样的条文不但未能有助澄清本条例草案的范围,更加可能限制将来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那就真的会令本条例草案跟《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挂勾了。

  当局就第2(5A)条指出的修正案,是在详细考虑了法案委员会的讨论后作出的,就各方面的因素作出了适当的平衡。因此,我希望委员会反对涂议员及吴议员的修正案,而支持通过当局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其实这个议题在法案委员会中已经辩论过,特别今日涂谨申议员慷慨激昂的那几个说话,他都在我们的法案委员会中讲过。不过今日他讲多一句骂人的话,即是说人可耻。我与涂谨申议员大家都是基督徒,圣经中有一句说话:「当你看到别人眼中有刺的时候,或者看看你眼中是否有梁木。」我现在希望市民评评理,是涂议员你可耻,或是我可耻,或是司长可耻呢。





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