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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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2(1)条有关“公共安全”定义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增补“公共安全”的定义。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法案委员会就应否替“公共安全”订立一个详尽无遗的界定有非常广泛的讨论。我们已经向议员解释这样做会非常困难。但是,考虑到一些议员的关注,执法机关会否以“公共安全”这理由就与香港无关连的境外事件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我们的修正案订明,“公共安全”指香港的公共安全,从而明确将“公共安全”规限於与香港的公共安全有关的事宜。
与此相呼应,在以“公共安全”为行动理由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有关公共安全的威胁於香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安全方面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评估的资料。有关规定在当局对附表3的修正案内反映。
我相信,有以上的条文,加上我於稍后再动议增补的第2(5A)条的摒除条文,将藉暴力手段进行的倡议、抗议或表达异见摒除於“公共安全”的定义之外,可以充分回应各方面的关注。
有关的修正案是在详细考虑了法案委员会的讨论后作出的,就各方面的因素作出了适当的平衡。因此,我希望委员会通过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这个题目在法案委员会中确实是花了很多时间辩论,刚才刘健仪议员已经讲过,我再没有什么补充。我重申,政府的修订是合适的,我呼吁议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完
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5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