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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2(1)条的修正案“截取成果”的定义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吴议员及涂议员建议取消在“截取成果”的定义中有关“依据对截取的订明授权”的提述,而代以“经截取”的提述。有关的建议将条例草案所保障的成果的范围扩大至并非依据订明授权所取得的资料。这会造成实行上的极大困难。例如,无论截取是否经过条例草案下的机制授权,都可能成为截取成果。我们认为,条例草案所提供的保障应限於根据条例草案的授权机制所取得的成果,因此,当局对有关修订予以反对。
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在138多个小时的法案委员会会议,已翻来覆去谈过了许多次。我再重申我们的立场,在政策上我们一定不希望看到有任何执法人员在非授权下进行任何行动。我们的政策是一定要他们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这些行动。我们是不希望看到这些从非法渠道、非授权下取得任何资料。第二,任何违反条例规定的行动是必须向专员负责。我们有独立的专员,专员可以向行政长官、律政司司长、小组法官作报告。第三,若真的是有一些非法取回来的资料,这是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管。我们觉得规管已经足够。现在的条例草案主要是希望授权我们的同事合法取得这些资料。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彼此间的立场是很清晰的。从政策角度来看,我们是一定不允许我们的执法部队用一些非授权方法去取得任何成果,所以我们才在条例草案中,写明若有这些情况是一定要向专员汇报,由专员去调查。若有这样的情形,就要通知被查的人及要判令政府作出赔偿。
从另一角度来看,有另一条例作一个保障,所以,我们觉得不需要在这条条例草案写明这些所谓从非授权下所取得的这些材料,这并不等於我们会滥用这些材料。整个事情,如李卓人议员已说得很清楚,主要是有些议员不信任当局,不信任我们的警察、执法部门,质疑他们时不时用这些非法手段去侵犯他们的私隐。我可以向大家说,我们的执法部门,警队好,廉政公署也好,在过往未曾有这条法例之前,在我们仍用旧法例前,是很小心地运用他们的权力,在尊重人权及私隐下运用他们的权力。现在我们这条条例草案,根本是在我们过去的做法下,作出许多改善。刚才我是说市民好像对整个议题很冷感,我想虽然部分议员对我们的执法部门信任程度不够,但普遍来说,香港市民对我们的警队、廉政公署人员信任程度很高。有些议员说到我们的执法部队很滥权,常常去截取别人的电话,说到香港好像是一个警察地方一样。其实市民既然这样信任我们的警察,我希望议员都支持警队和执法人员。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专员不是在收到投诉后才去调查的。其实,我们自己部队内管制他们的调查员的要求是相当高。若真的发觉内部有些同事在非法或没有合法授权下进行行动,都应该要向专员申报。第二,就涂谨申议员说不受私隐条例保障,这是指经授权所取得的成果是豁免於私隐条例之外。若是经非授权取得的材料,是受私隐条例保障的。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这个议题在法案委员会中辩论了好多个小时,大家立场都好清楚,我再没有补充。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再重申一次,大家的观念在法案委员会中翻来覆去说过了,我再没有补充。
完
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