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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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逾17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天代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5名雇主追讨逾港币3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经营德辉器工程的龙德胜因拖欠其4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74,932.97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经营先进数码冲印中心的李继梁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595.2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4名与讼人,包括经营海辉火海鲜酒家的港华行有限公司、经营日桂泥水工程公司的麦日桂、美国普利擎汽车保养﹝中国﹞有限公司及福荣﹝环球﹞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081.45元、7,692.46元、6,031.46元及2,039.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190元、80元、90元、300元及220元。
较早前,经营海辉火海鲜酒家的港华行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1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4,000元。
完
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