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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七月二十七日)午与六名立法会议员会面,与他们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交换意见。
就有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订立「日落条款」,规定法例将在一段期间后失效,李少光指出,有关建议早在今年四月已经在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出及讨论。政府当时已表示,按照正常立法程序去做较为可取。而且,一如其他新法例的做法一样,政府在法例订立后将会监察和检讨该条例的实施情况。
李少光说,政府仍然认为没有需要不按一贯做法而加入「日落条款」。自从一九九六年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报告书以来,社会各界在不同场合已广泛讨论有关课题。而就条例草案本身,法案委员会在超过五个月的期间,召开了四十六节共约一百二十小时的会议,就条例草案进行全面及仔细的审议。
政府在条例草案的审议阶段,已听取了议员和不同团体和人士的意见,对条例草案提出了接近一百九十项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进一步完善该条例草案。
李少光说,条例草案加上有关修订后,已为个人私隐提供严格保障,与其他可作比较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相比,实在不遑多让,甚至在某些方面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他说,执法机关会严格遵从新法例所订定的规管机制,并十分尊重市民的通讯自由和私隐。执法机关只会在有需要为了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时,才会进行秘密行动。
展望未来,他认同议员在法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认为条例草案通过后,应作出检讨,在适当时就机制作出改善,令其更加完备。他指出,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在提交周年报告后(有关报告会提交立法会省览),当局会检讨报告所提事项;此外,在专员提交第二份整年报告后,亦即在2009年中,当局也会就条例的实施的工作开展全面检讨,有关工作预计在2009年年底完成;届时将会向立法会交代。
立法会将会在八月二日召开特别会议,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完
2006年7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