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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程序覆检委员会发表第五份周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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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程序覆检委员会(覆检委员会)今日(七月二十七日)发表第五份周年报告,概述覆检委员会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工作。

  覆检委员会主席郑海泉说:「覆检委员会在二零零五年覆检了58宗已完成个案,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证监会)不同范畴工作的程序。覆检委员会认为,一般而言,证监会在作出决定和行动时,已遵从其既定的内部程序。覆检委员会亦留意到证监会的内部程序在某些范畴有可以改善的地方。」

  过去一年,覆检委员会覆检了证监会的已完成个案及内部程序,范围涵盖证监会在以下各方面的规管职能:

(a) 处理中介人的发牌申请;
(b) 对中介人进行的视察及审慎探访;
(c) 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
(d) 投诉的处理;
(e) 调查和纪律处分;及
(f) 在双重存档制度下处理上市申请。

  覆检委员会亦参考业界就证监会的内部程序所提出的意见,以找出可予改善之处,并将业界的意见和建议转交证监会考虑。

  覆检委员会第五份周年报告所载的各项意见和建议,涵盖证监会不同范畴的规管工作。自去年检讨个案所得并获证监会采纳的具体意见和改善措施包括:

处理中介人的发牌申请

(1) 向证监会了解该会采用什么措施以确保筛选牌照申请进行警方审查的方式公平及一致。

对中介人进行的视察和审慎探访

(2) 在实地视察工作完成后,尽早对视察的对象发出《改善通知书》,以便有关公司能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3) 改善证监会的个案管理系统,把核准日期和核准人员的身分载列於视察和审慎探访结果的记录内,以便覆检委员会进行覆检。

(4) 向证监会了解在选择公司作为视察或审慎探访的对象时所考虑的因素。

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

(5) 继续监察认可投资产品的申请制度,以确保该制度没有被滥用。

投诉的处理

(6) 修订有关处理投诉的程序手册,以反映负责人员须每三个月向投诉人作出简覆的新措施。该措施的目的是让投诉人知道有关个案正在处理中。

调查和纪律处分

(7) 就经纪和综合帐户操作者有责任监察客户帐户的交易活动的规定,证监会须提高业界须遵守有关的指引及规例的意识。

(8) 就某银行可能没有足够的辅助措施,代经纪行监察客户的交易活动一事,证监会应清楚纪录有关应否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汇报个案的考虑因素。

(9) 确保若在一封信内同时载有劝告和警告的话,应清楚将两者区分。

(10) 确保有关和解协议的考虑及决定充分记录在案,尤其是关於应否在没有承认犯错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11) 须为厘定原有罚款额的基准和其后修订罚款额的理据,作出妥善的记录。证监会已订定程序把有关的考虑因素记录在标准的核对清单上。

(12) 为减低罚款的幅度订定上限。可参考英国的做法,将上限定为30%。证监会同意,作为一项指引,把反映受规管人士在纪律处分程序中愿意合作态度而减低罚款的幅度订定上限,而30%是一个合理的基准。

(13) 向证监会了解采取什么措施确保负责人员在厘定罚款额时,会一律与过往类似的个案作出比较,以及如何提高有关决定的透明度。证监会解释,其程序手册已强制规定负责人员在作出罚则建议时,应与过往类似的个案作比较。此外,证监会亦已按照其惯常做法,在决定通知书和理由陈述书内,尽量说明评定罚则的考虑因素。

(14) 公布有关公开谴责及厘定罚款额时会考虑的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因素,让业内人士了解到某类失当行为可能会引致的罚则。在证监会公布的《纪律处分罚款指引》中,已列明该会行使其罚款权力时须考虑的因素。

(15) 在合适的情况下,向公众传达信息,让公众知道和解协议所起到的惩罚和阻吓作用,与没有达成和解个案的纪律处分所起到的作用相若,以提高有关决定的透明度。

(16) 在计算其中一宗个案的特惠款项时,应在合适的情况下,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

在双重存档制度下处理上市申请

(17) 提醒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加快向证监会发送上市申请及有关文件的程序。

(18) 向证监会了解已采用什么程序让该会得知有关上市申请的主要进展情况。

其他事项

(19) 就业界关注的课题,举办或参与更多简布会。

(20) 公布在《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获「豁免自营买卖商资格」和「获豁免基金经理资格」的机构名称。

(21) 确保证监会在其谘询项目提供足够的时间,让公众就谘询事宜提出意见。

(22) 将联交所职员是否有足够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及联交所职员的流失情况纳入证监会就联交所履行上市职能的定期检讨范围内。

  郑海泉说:「我们衷心感谢证监会全力配合和支持,令覆检委员会的工作顺利进行,并期望日后继续与证监会紧密合作。」

  覆检委员会在来年会继续与证监会讨论与该会内部程序有关的事宜。这些事项包括向中介人发出警告信,以及证监会与拟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士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

  郑海泉补充说:「欢迎公众人士,尤其是受证监会内部程序影响的市场从业员,就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公众可透过电邮(prp@fstb.gov.hk)向覆检委员会提出意见。

  周年报告全文及摘要可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preport05.htm)下载。



2006年7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