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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代十一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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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二十七日)代1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港币15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前经营平和威实业公司的翁彬彬,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242.0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5名与讼人,包括帝丰织染厂有限公司、陈永健经营的新永利运输公司、广业染厂有限公司、协锋有限公司经营的恒兴海鲜火锅酒家及豪利达有限公司经营的豪华海鲜酒家,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7,083.96元、44,978.95元、40,838.45元、4,608.4元及3,815.1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50元、300元、170元、300元、90元及100元。



2006年7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