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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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二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港币520,000余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联兴清洁服务公司经营者张克平,因拖欠其67名员工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27,477.58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而区域法院亦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930元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完
2006年7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