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回应《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附表3第3条(关於行政总裁的离职后的管制期)提出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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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谭香文议员就《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附表3第3条提出的修正案,以加入第(2)款(关於行政总裁的离职后的管制期)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当局反对谭香文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在条例草案附表3第3条加入第(2)款。

  理据很简单,因为在条例草案里,我们已加入足够的法定保障,以确保财务汇报局的行政总裁在执行财务汇报局的职能及离职后不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51条的保密条款。该条款规定除非是执行财务汇报局的职能或因获豁免而可披露资料的情况,否则财务汇报局的成员及职员,包括行政总裁,必须把他们在执行该局的职能的过程中获悉的事宜保密,并不得把有关资料泄露予任何其他人。即使行政总裁的委任终止后,这项保密责任仍会继续适用。任何人,包括已离职的行政总裁,如违反该等保密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

  我想重申,政府当然明白议员的关注,在行政长官决定财务汇报局行政总裁的委任条款及条件时,会考虑最妥善的安排;我们亦乐意将议员的关注转达财务汇报局,以便他们可制订行政措施,确保该局的良好管治。然而,我们认为不应将这些行政保障措施纳入条例草案内,这与我刚才关於薪酬及公开招聘的精神一样,所以我希望法案委员会就修正案这方面反对谭议员的修正案,并通过条例草案的原有条文。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