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回应《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附表3第1条第(1)及第(2)款提出的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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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附表3第1条第(1)及第(2)款提出的修正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反对谭香文议员就附表3第1条第(1)及第(2)款提出的修正案。我们反对修正案的理据主要有两项:

  第一,虽然政府的意向是在一般情况下会以公开招聘方式为原则,在过去几年我也想不出有那些重要的法定团体的职位并非公开招聘,但是我们认为不应把这安排硬性地写在法例内,因为这属於行政事务,无须在法例述明。因为一向以来我们的招聘均很公开、很透明的,所以我们不觉得有这个需要。

  第二,修正案的「公开招聘」一词,从执行法例的角度来说,并没有清晰的定义,容易衍生很多复杂的问题。政府已在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表达过,「公开招聘」一词有欠清晰,不宜采用。我们翻查过香港法例,未见有其他法例采用「公开招聘」一词。可能何俊仁议员会说为何不做第一次呢?我们担心若写明在条例上反而在将来会徑生更多问题,会引起人们争论什么是公开招聘,例如如果只在政府或财务汇报局的网页刊登招聘广告,是否算作「公开招聘」?是否要在全世界每一个角落刊登广告才算「公开招聘」?这会引起很多无需要的问题。对政府来说,尤其是这类职位是由几个机构出资的,几个机构均一定希望找到最佳人选,不会如刘慧卿议员所说的阴谋论,指招聘过程是黑箱作业。大家不用担心,因为不独是政府,而是涉及数个机构。谭议员代表会计师,相信会计师公会出了资也希望找到个理想人选,所以根本不须在法例上写明这些涉及行政的事宜。若把所有事宜均写在法例上,我相信立法会全年十二个月也要开会,所以我觉得这样不符合实际情况。

  基於上述的原因,政府衷心希望各位委员反对谭议员的修正案,并通过条例草案的原有条文。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