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新订第51A、61A、70A、72A及75A条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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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於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新订的第51A、61A、70A、72A及75A条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有关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新订的第51A条是为回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在条例草案内订明普通法下举报人可获得就其身分保密方面的保障。修正案是以《防止贿赂条例》第30A条及《危险药物条例》第57条的相类条文为蓝本。

  新订的第61A条,旨在为《公司条例》加入第336A条,赋权「海外公司」的董事自发对帐目作出修订。由於《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下就「非香港公司」的条文尚未生效,所以新订的第61A条会作为过渡性条文,使《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生效前的「海外公司」,可有法理依据自行修订帐目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事宜。

  新订的第70A及72A条均是为回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并在谘询香港会计师公会后而制订。两条条文均属於对《专业会计师条例》的相应修订。新订的第70A条修正《专业会计师条例》第34条第(1)(a)款,使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法团可因未有遵从财务汇报局为调查的目的而施加关於获取资料的要求,而受纪律处分。新订的第72A条则明文规定,香港会计师公会须把关於上市实体的核数师及汇报会计师的不当行为的事宜提交财务汇报局作调查。在此情况下,公会不得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同时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相同事宜,避免重覆调查的情况。

  新订的第75A条,目的是在《防止贿赂条例》附表2加入「财务汇报局」的提述,以确保执行财务汇报局职能的审计调查委员会、财务汇报检讨委员会及该局成立的其他委员会的成员,符合《防止贿赂条例》下「公职人员」的定义而受该条例有关条文受监管。

  主席女士,上述新订条文均获法案委员会支持,我希望委员通过这项动议。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