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回应《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第17条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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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谭香文议员就《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第17条的修正案(财政预算)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反对谭香文议员就草案第17条提出修正案。

  财务汇报局的经费,是来自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证监会、港交所、香港会计师公会,但不涉及从政府一般收入中的拨款,因为公司注册处的拨款并不是从政府一般收入拨出的,而且财务汇报局亦无权从市场营办者及参与者征费。再者,财务汇报局四个拨款来源均无须每年先得到立法会批准始能拨款予该局运作。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香港会计师公会及港交所的财政预算案也无须先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草案第20条已规定财务汇报局的周年事务报告、周年帐目及审计报告须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我们相信这已确保财务汇报局的财政状况有高的透明度。我们也参考了其他条例的安排,例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市区重建局条例》等,上述条例均无要求把有关法定机构的财政预算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刚才单仲偕议员提到《证券及期货条例》。在这方面的情况是有些不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条订明在立法会批准下,政府须从一般收入中拨款予证监会。由於在法例上立法会有权批准政府从一般收入中拨款予证监会,在此背景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条才订明证监会的财政预算须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然而,正如我刚才解释,财务汇报局的财政来源与证监会截然不同。因此,就财政预算的处理方法不能相提并论。

  主席女士,在法案委员会把条例草案再谘询公众期间,市场人士、业界及其他回应者均没有提出要求把财务汇报局的财政预算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意见。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谘询拨款各方时,它们亦无表示支持谭议员的修正案。谭议员代表的会计界在最近(七月十一日)回覆单仲偕议员的信件中是这样写的:「公会认为无须再额外增加其他有关的监察条款」,其意思表示除第20条之外就不需要其他。我不知道谭议员与公会的沟通如何,我相信她沟通得很好,但此信件是写明不须要再增加其他条文。所以谭议员的修正案,照我理解,亦未得到所有法案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支持。我呼吁各位委员反对谭议员的修正案,并通过条例草案的原有条文。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