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回应《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第14条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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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汤家骅议员就《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第14条的修正案(行政长官的指示)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当局反对汤家骅议员就草案第14条提出修正案。

  汤家骅议员的修正案是希望大幅收窄行政长官可发出书面指示的范围,政府认为这有可能令政府在非常紧急及特殊的情况下,不能启动草案第14条所载述的备用权力,以保障公众利益。我想向汤家骅议员说,这一条文并不如汤家骅议员所说,是违反法治,条文只是履行政府整体规管市场上的宪制责任,因为行政长官在动用此权力时一定以保障公众利益为大前提,所以这些情况是包括制衡失效;财务汇报局未有妥善履行其职责;或例如在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或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受到突如其来及意料之外的威胁时,政府急需得到财务汇报局及其他金融规管机构的配合,采取合适的行动。汤议员在修正案中指出的只是其中一种有可能启动此备用权力的情况,未能概括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有些情况是我们现时也不能估计的,正因此才需要有这个备用权力,而这个备用权力就是可以令行政长官以公众利益为前提,最重要是公众利益,才可备用。

  我必须再次强调,草案第14条的目的是要确保规管架构的整体有效运作。根据《基本法》第109及11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并依法规管。虽然财务汇报局的职能的执行由该局负责,但就整体规管架构而言,政府仍须承担最终的责任,公众亦有同样合理的期望。所以,草案第14条的制衡安排,在香港宪制及规管架构下,是必须和适当的,有助政府履行责任。其实大家都知道这法例并不是新的事物,我们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及《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均有相类的条文。政府清楚明白行政长官向财务汇报局发出提示的权力是不能滥用,而行政长官在过去从未行使过该权力,有些议员说若从未用过该权力即表示不需要,这是不对的,因为大家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有运用该权力的需要。坦白说,若汤家骅议员有些银行户口是不动用的,那是否表示要捐出那户口的款项?当然不是,款项亦作以备急时之需,所以不能说平日不用就是不需要的。同时我觉得在此辩论中有很多阴谋论之说,例如指行政长官会运用该权力做一些事情。其实看清条文,行政长官一定要以公众利益为由才可行使该权力。何谓公众利益?即香港整体利益,并不是刚才有些议员所说为帮助某些人士,这些全是阴谋论。行政长官作为香港行政首长,他一定是以民为本,他所做的事一定会以香港整体利益为依归,所以刚才大家提出的阴谋论,我认为只可听听;我不是从政治方面看此条文,我是纯粹从实际的情况,以保障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来看此条文。此条文多年来在「证券大法」均列有的,但没有一如汤家骅议员说曾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我亦曾到过很多国家,该些国家的官员也从未向我提出说香港这条法例有问题,或说香港的行政长官扰乱金融,绝对未有此等质疑,因为大家知道香港是一个法治的地方,政府是严守规矩的,所以我觉得议员提出的修订是不需要的。我觉得最大的根本问题是很多时有议员对政府不信任,但市民对政府则颇信任,所以我希望大家多些沟通,逐渐拉近距离。我不想在此争濫法治、宪制的问题,其实事情很简单,大家要相信香港有很好的制度,条文中给予行政长官的只是备用权力,行政长官在行使时亦会非常谨慎,若不谨慎,在过去九年两任行政长官都应该已运用过该等权力,但事实是行政长官从未用过该权力,大家可由此知道政府如何重视该备用权力的运用,并不会轻易使用该权力。

  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汤议员对草案第14条提出的修正案,并通过草案原有条文。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