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有关儿童色情物品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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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壹本便利》第752期的封面及多版内页刊登了一位十四岁少女的性感照片,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至今就上述事件接获的投诉个案数目,以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跟进行动及目前的进度;

(二)过去三年,每年当局接获媒体利用十六岁以下青少年渲染性感或色情的投诉个案数目;当中因涉嫌违反《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而转介警方进行调查的个案数目、被裁定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的个案数目,以及在这些定罪个案当中被判处的最高刑罚;及

(三)会否加强防止媒体利用十六岁以下青少年渲染性感或色情的行为,包括检讨现行的法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至今共收到140宗有关第752期《壹本便利》的封面及相关报导的投诉。由於该物品可能违反《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579章),影视处已经於2006年6月22日将该物品及接获的投诉转介警方跟进。

  就该宗投诉,观塘警区重案组已接手调查,并已联络当事人了解有关事件。案件仍在调查中。

(二)过去3年,除上述第752期《壹本便利》外,影视处只曾在去年12月收到一宗有关儿童色情物品的投诉,并已经将该投诉转介警方跟进。

  自《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在2003年12月生效起计,警方就违反该条例进行调查的案件数目如下:

罪行                 2003    2004    2005    2006
                     (上半年)
管有儿童色情物品   3    29   6   4
发布儿童色情物品   -    2   4   -
制作/生产儿童色情物品 -    1   2   1
进口儿童色情物品   -    -   -   1
总数         3    32   12   6

  由《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生效至今,52人因涉嫌违反该条例而被警方逮捕。当中33人在警方调查后被起诉,26人被判有罪。他们的刑罚包括监禁、罚款、判入劳教中心、社会服务令或监守行为,当中最高的刑罚是监禁33个月。至於没有被警方起诉的19人,其中3人接受警司警诫,12人被无条件释放,其余4人仍接受调查。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生效之前,所有有关色情物品的投诉,影视处均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90章)处理。在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这段期间,影视处没有收到有关儿童色情物品的投诉;同期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个案也不涉及儿童色情物品。

(三)香港一向致力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所定的责任,保护儿童免被利用於各种形式的色情活动,也订立了《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该条例实施了两年多,当局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实施情况。

  除积极执法外,教导儿童懂得保护自己是防止儿童被利用制作色情物品或其他形式的色情活动的有效措施。故此,警方透过参与地区上的研讨会,讲解保护儿童的法例及警方处理有关案件的程序,并鼓励举报有关不法行为。我们同时鼓励受害人寻求专业协助。各警区的学校联络主任会继续与学校保持联络,提高学生对保护自己的意识。

  此外,为了加深市民,尤其是学生,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认识,影视处经常举办宣传及教育活动,例如举办优秀网站选举、资助志愿机构在地区及学校举办宣传活动、与香港电台合办比赛,以及举办巡回展览和学校讲座等。



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