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法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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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马力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许仕仁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四十八(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条文提述的「法官」是指现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内的哪些全职及非全职司法人员,而不包括哪些全职及非全职司法人员;及

(二) 用以区分上述司法人员的法理根据?

答覆:

主席女士:

(1) 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条及第八十九条而任免的法官,与其他司法人员,在《基本法》中两者有所区分。

(2) 《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所述的独立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而成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而行政长官的任命权力亦载於《基本法》第四十八(六)条。多项法例条文亦有就法官的任命作出规定,这些条文与《基本法》第八十八条是一致的。《基本法》第八十八条所指的法官是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全职法官以及终审法院的法官。这些法官只可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按情况适用)所述的理由及程序,予以免职。

(3) 《基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第九十一条所指的其他司法人员包括:

(a) 上文(2)所指的法官以外的全职司法人员,如常任裁判官;及

(b) 非全职法官及司法人员,如特委法官以及获短期性委任的暂委法官和司法人员,他们是从执业大律师及律师当中挑选的。

  多项法例条文亦有就他们的任命作出规定,这些条文与《基本法》第九十一条是一致的。按照有关法例规定,以上(a)所指的全职司法人员的任命,以及特委法官的任命,是由行政长官按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而作出的;而暂委法官及司法人员的短期性任命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的。

(4) 把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条任命的法官与该等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作出区分的法理根据载於《基本法》,特别是第八十八条及第九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的法例条文。此外,《基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亦是相关的法理根据,这条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予以保留。



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