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有关售卖冰鲜牛肉、羊肉及猪肉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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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七日)在宪报刊登《2006年食物业(修订)规例》,该修订规例禁止在同一新鲜粮食店或街市摊档售卖新鲜及冰鲜牛肉、羊肉或猪肉。

  根据修订规例,现时获准可售卖上述两种肉类的新鲜粮食店和街市摊档必须选择只售卖其中一种。

  不过,为继续便利消费者,政府会容许在同一处所售卖新鲜和冰鲜牛肉、羊肉或猪肉,但所售卖的冰鲜产品必须是在分发予零售店铺前已预先包装,并加上妥善标记和标签。如在零售店铺开启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已预先包装的冰鲜牛肉、羊肉或猪肉的包装,则属违法。

  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发言人表示,该项拟议安排既可提高食物安全,又可保障消费者利益。

  他说:「安排亦有助对付不良肉商在同一处所内把冰鲜与新鲜牛肉、羊肉或猪肉混杂出售的问题,而且便利食物环境徖生署执法。」

  违例者可被罚款最高五万元和监禁六个月,以及每天罚款九百元。

  修订规例将於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提交立法会审议。为了让经营者作出必须的安排,修订规例於刊宪当日起计六星期后始会生效。





2006年7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