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修订使《申诉专员条例》更切合目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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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明日(七月七日)宪报刊登一项命令,就《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条例」)的附表1作出技术性修订,使条例更切合目前情况。

  条例授权申诉专员就附表1第I部所列机构,在行使该机构的行政职能时采取或由他人代其采取的任何行动,进行调查。

  行政署发言人说:「由於架构上的改变,有七个政府部门现已不存在。故此,附表1所载有关这些部门和机构的提述应予删除。 」

  这些部门/机构是:
(a)公务员培训处;
(b)医院事务署;
(c)资讯科技署;
(d)管理参议署;
(e)法定语文事务署;
(f)职工会登记局;以及
(g)工业教育及训练署。

  当局不时检查条例附表,以了解附表内是否有不存在的组织。如果发现有这些组织,会以立法修订方式一次过将这些组织从附表内删去,而不须个别删除。

  《2006年申诉专员条例(修订附表1)令》也在附表1内加入学生资助办事处的提述。

  发言人补充说:「目前,附表1并没有包括学生资助办事处,原因是当局早前认为学生资助办事处是教育统筹局(即政府总部)的一部分,故此已包括在申诉专员职权范围以内。」

  「不过,根据法律意见,学生资助办事处必须明确列入条例附表1第I部,申诉专员才可就针对学生资助办事处的投诉展开调查,因此建议附表1加入学生资助办事处。」

  「尽管《申诉专员条例》未有提述学生资助办事处,办事处一向与申诉专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以积极态度回应申诉专员的转介。基本上,所有转介个案均获妥善处理。」

  当局并就附表1作出其他技术性修订。有关命令将於七月十二日提交立法会。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