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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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26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天代1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7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2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莫良经营的东文贸易运输公司及高像制作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11名及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各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7,829.25元及67,164.44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7名与讼人,包括陈永健经营新永利运输公司、蔡茂雄及方振兴经营永纶建筑公司、Fung Chung Lok 经营的Studio Paragon International、协锋有限公司经营恒兴海鲜火锅酒家、潮州姑爷经营者Bonne Bonne Limited、豪利达有限公司经营豪华海鲜酒家及爱家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695.35元、47,494.28元、45,612元、42,368.87元、15,927.73元、10,469.68元及9,416.1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170元、190元、170元、160元、200元、80元及310元。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