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香港居民因串谋欺骗被裁定罪名成立
******************

  两名香港居民因协助及教唆三名内地居民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及协助他们以他人身份往伦敦,今日(七月五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入境事务处发言人称,案件将会延至本年八月十一日,等候背景报告后宣判,两名被告现正被羁押。

  两名被告分别为三十一岁及三十九岁的香港居民洪江南及郑勇。他们各被控十二项控罪,包括三项协助及教唆三名内地居民向入境处人员就其离境往曼谷的虚假申述控罪、三项串谋诈骗的控罪、三项协助及教唆管有伪造身份证的控罪,及三项协助及教唆管有虚假文书的控罪。他们在审讯后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入境处调查人员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发现两名被告及另外三名内地居民,在机场离境大堂交换物件,於是将他们截查。三名内地居民各分别出示一本真确的香港特区护照、一张载有他们相片的伪造香港身份证、一张前赴伦敦的登机证,及一张伪造信用咭。所有证件上显示的姓名,均不是三名内地居民的真实姓名。

  洪向入境处调查人员指出他前赴伦敦观光,而他不认识所有涉案人士。郑则称受朋友所托,陪同三名内地居民往曼谷旅游,他亦表示与洪并不相识。

  入境处调查人员其后查问旅行社前职员,得知郑曾委托旅行社预订两套分别前赴曼谷及伦敦的机票。此外,航空公司职员亦认出洪曾与三名内地居民以特区护照办理前往伦敦的登机手续。

  涉案的三名内地居民已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分别承认一项管有伪造身份证及一项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目的地申述的控罪。其中两人被判入狱六个月,余下一人被判入狱五个月。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乃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协助及教唆者亦会被检控及受罚。而任何人士被裁定触犯串谋诈骗罪,可被监禁十四年。

  此外,任何人士持有伪造身份证亦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及监禁十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任何人士管有虚假文书,均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监禁三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2006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