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内地妇女来港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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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鉴林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在香港公立医院分娩的内地妇女人数由二○○三至○四年度的8,700多人,增加至二○○四至○五年度的12,300人,占公立医院分娩个案总数的百分比亦由百分之二十五相应增加至百分之三十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这些内地妇女在香港所生的子女是不是已全数申领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

(二) 有没有评估内地人士在港所生的子女人数日益增加,对香港社会(例如在房屋及教育需求等各方面)的影响;若有,有什么影响;及

(三) 会不会采取措施防止内地妇女来港产子?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7条,每名在香港活产的婴儿的父或母亲,须在婴儿出生日期后四十二天内,尽其所知及所信,向登记官员申报须予登记的资料,例如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地点等。此外,该条例第10条规定,登记官员有责任在其权力范围内,尽一切办法取得关於可能已在其区内出生的婴儿的最详尽及最准确的资料,并将该等资料登记。按照条例的第22条(2)(a),任何人在缴付相关的费用后,均有权要求得到登记纪录内记项经登记官员核证的副本(俗称出世纸);或按该条例第9(4)条,有权於登记时免费领取符合订明格式的出生登记证明书。

  入境事务处并没有详细统计内地妇女在香港所生的子女是否已全数申领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

(二) 内地孕妇在香港所生的子女由於母亲并非香港居民,我们相信他们大部份会在出生后不久便随母亲返回内地。若这些婴儿长期留在内地,则根据统计定义,不会计入香港的人口中。若他们稍后来港定居,便会透过入境纪录纳入香港的人口数字中。在编制人口推算时,统计处不单运用出生和死亡的趋势,亦会利用香港人出入境的趋势,并参考各有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作出最适当的假设,以推算未来的人口变化。故此,统计处每两至三年便会更新香港的人口推算,以便能吸纳最新的人口资料和趋势。人口推算为政府在房屋、教育、社会服务、医疗徖生服务等方面的规划工作,提供共同基础。至於作较短期的行政规划时,各政府部门会经常地、详细地参考最新的实际人口数字。

(三) 持有效证件的访港旅客(包括内地人士),只要符合一般入境的条件(例如有足够旅费),而入境处对其声称来港的目的没有怀疑,会获准入境。入境处不会单单因为怀疑某名访客怀孕而拒绝她入境,在实际执行上亦会非常困难。即使假设入境处能拒绝让孕妇入境,有意来港分娩的孕妇仍可在怀孕初期入境,然后在港逾期居留产子。

  特区政府亦关注到内地妇女来港产子的问题。须要指出的是,根据二○○五年的数据,内地妇女在港产下的婴儿中,超过五成的父亲是香港居民。因此,即使他们并非在香港出生,他们仍可通过单程证计划申请来港居住。特区政府相关部门会继续密切留意内地妇女来港分娩的情况。



2006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