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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拥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访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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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答覆:

问题:

  香港政府在今年六月九日公布,凡持有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有效的内地入出境签注的台湾居民,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除可过境香港往返内地外,亦可以访客身分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七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不会考虑放宽拥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包括居於日本和菲律宾等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人士)的入境规定,令他们能与台湾居民看齐;若会,有关的入境安排详情及实施时间表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由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起,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和有效的内地入出境签注的台湾居民,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除了过境香港往返内地,亦可以访客身分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七天。

  特区政府决定放宽有关安排,主要是考虑到有大批居住在内地的台湾商人以往只能循旧有途径,即透过在台湾的特许航空公司申请网上快证或入境许可证,才能来港公干及旅游,造成不便。新安排除方便这类人士外,亦惠及在台湾及海外居住的台湾居民,让他们在计划行程时更具灵活性。

  按《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在目前的安排下,内地居民如欲来港旅游,必须先向内地有关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的赴港签注。而中国护照持有人可在过境香港时免签逗留不多过七天。而这规定不会因应个别此类人士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而改变。

  为方便在海外居住的中国护照持有人来港旅游,他们可向就近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直接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进入许可。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可审发三个月有效,供一次或两次使用,每次可在港停留十四天至一个月的访客进入许可。中国护照持有人如在海外国家或地区居住不少於一年,并符合有关规定(例如有稳定收入及无不良出入境纪录),更可申请有效期长达二十四个月的多次有效访客进入许可。持用这类进入许可,每次访港可逗留十四天。

  我们相信现行安排能提供足够途径让在外国拥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访港,但我们会在平衡进一步简化访港手续及确保有效出入境管制的情况下,仔细研究蔡素玉议员提出的建议及与有关方面探讨。



2006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