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专业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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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当局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的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在行政长官余下的任期内,将不会研究限制法律责任的建议。然而,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6月份的通讯,行政长官与该会会长会面时,对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制度及比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持正面态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已改变在二零零六年三月对专业法律责任制度改革的立场;若然,当局现时的立场;

(二)会否把专业责任制度改革交由中央政策组、策略发展委员会或其他相关谘询组织讨论;若会,有关的详情和时间表;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定期与会计界、法律界及其他专业服务界别就专业法律责任制度改革进行磋商;若会,将於何时进行磋商;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当局的回应如下:

(一)及(二)政府当局在律政司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载於附件)内,表明对部分专业团体(包括香港会计师公会)提出限制法律责任建议所持的立场。概括而言,在考虑过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专业界别的法定认可以及消费者和服务使用者的利益)后,政府当局认为现阶段不会考虑干扰现行法律责任制度的平衡状况;而在行政长官余下任期内,政府也不会进一步研究有关限制法律责任的建议。

(三)然而,政府当局会如常继续就专业的发展和规管问题,与有关的专业团体保持沟通。行政长官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与不同的专业团体代表会面,正是其中一个沟通的场合;行政长官已察悉专业团体代表提出的意见,包括他们就限制法律责任一事的意见。



2006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