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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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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七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3,000元。

  万联卡品检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461860)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6项控罪,第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被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罚款港币16,000元。

  以太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8452077)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5年9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7,000元。

  另外,积金局发言人提醒收到法庭传票的雇主,必须依据传票所列的日期及时间出庭应讯,否则法庭会向未有出庭应讯的雇主发出拘捕手令。

  早前裁判官曾向两名未有出庭应讯的雇主发出拘捕手令,包括邬国权经营的邬国权会计行及姚振发经营的Fat Kee Bean Curd Factory。

  邬国权经营的邬国权会计师行(商业登记号码:21146390)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3年5月至10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裁判官於2005年4月12日向被告发出拘捕手令。其后被告於2005年5月30日出庭应讯并承认6项控罪,合共被罚款港币6,000元。

  姚振发经营的Fat Kee Bean Curd Factory(商业登记号码:09004891)被控违反《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於受雇期内加入强积金计划。裁判官於2004年6月1日向被告发出拘捕手令。其后被告於2005年4月26日出庭应讯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

  此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逾 11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天代4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4名雇主追讨近港币8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麦志权经营的成业五金厂,因拖欠其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4,661.68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溢亿包装文具公司经营者吴明星及高景三,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716.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3名与讼人,包括华生印刷厂经营者冯福全、Kailab Eight Limited 及 All Clad Asia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6,993.84元、10,500元及7,166.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190元、180元、270元及270元。



2006年7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