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2005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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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05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陈婉娴议员刚才提到中医是不能证明女性雇员怀孕,这是不对的,在这条例下,中医是可以证明女性雇员怀孕的。

我感谢李国英议员和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审议,及提出的宝贵意见,让条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

在向本会提出条例草案前,政府详细考虑过《中医药条例》已为中医的注册、中药业的领牌等事宜订立了一个全面的规管架构,雇员接受中医药治疗的情况十分普及,注册中医亦有足够能力担任劳工法例下的医事职能,因此建议承认注册中医可担任劳工法例下的医事职能。

刚才有议员发言表示,既然表列中医也可以为病人提供治疗,条例草案除承认注册中医外,应一并准许表列中医担任在三条劳工法例下的医事职能。政府并不认同这个观点,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於1999年获立法会通过的《中医药条例》,确立了中医的注册制度,这制度明确界定中医的专业身份,并且为中医药的长远发展订下基础。当局在《中医药条例》下提供过渡性的安排,让那些在2000年1月正在任职中医的人士,全数归入一张名单内,成为表列中医,准许其继续行医,直至徖生福利局局长所指定的某一日期为止。中医注册制度执行至今,已有三分之二的表列中医通过《中医药条例》订下的各种途径,成为注册中医。

表列中医所受的专业要求相对於注册中医较少,他们的法定地位及专业资格与注册中医亦有一定的分别,因而在《中医药条例》下,他们的医事职能亦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劳工法例下,赋予表列中医在《中医药条例》外的额外医事职能,并不十分恰当。

在现时的劳工法例下,获得承认的医疗专业人士,必须已经根据相关的注册条例注册。这项原则十分重要。因为在劳工法例下承认哪类医疗专业人员,其影响是超越医者与病者的关系。在三条劳工法例下的医事职能,会为雇主、承保工伤赔偿的保险公司,甚至肺尘病基金委员会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法例必须就雇员、雇主、保险公司及肺尘病基金委员会的权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为达至这个目的,在劳工法例下承担法定医事职能的人士,必须已经过专业审核及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以确保他们具备一定的水准,从而让各方面对条例都有足够的信心。条例草案建议只承认注册中医,是建基於同样的原则。

在劳工法例下承认中医药是当局在中医药发展政策上的重要里程碑,亦是劳工事务方面的新发展。当局必须以一个审慎务实的态度,采用一贯以来只承认经过专业审核,并在法定机制下注册的医疗专业人员的原则。

议员指出表列中医担心条例草案只承认注册中医,会导致向他们求诊的人数下降。我们理解这方面的忧虑,但是,政府实在有需要维持中医注册制度的完整性,亦不应偏离劳工法例下一贯采纳的原则。

政府的长远目标,是所有在香港执业的中医师,将来能成为注册中医。既然表列制度是一个过渡性安排,我们认为一个更积极的做法,是协助有志注册的表列中医,成为注册中医。我想代徖生署指出,自2003年以来,徖生署每年都有为表列中医举办考试技巧培训班,介绍参加中医执业资格试所需注意的事项,包括考试范围、形式及程序等,帮助表列中医应试。自中医注册制度实施以来,本地的中医药团体有为表列中医举办课程,以协助他们考取注册资格。事实上,现时已有五百多名表列中医透过参加执业资格试,成为注册中医。法案委员会亦曾致函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要求政府承诺就协助表列中医成为注册中医一事进行研究。我知道徖生福利及食物局会在谘询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后六个月内,会就此事向徖生事务委员会汇报及跟进。

刚才议员亦表达对表列中医的关注,例如专科专发或成立培训基金等,亦谈及例如是专科的,是否要考全科的问题,很多议员刚才都就这些表达意见,各党派的议员都有提及,认为政府应该尽力协助表列中医,看看怎样可以解问题及加快过渡,让他们毋须等候太久,如符合资格的话,便可以尽快由表列中医转为注册中医,我刚才已听到议员的意见,我知道徖生福利及食物局的同事亦一直有听大家的意见,我答应会将刚才大家所说的,包括有关中医药委员会的组成和角色,怎样可以让表列中医更快地转为注册中医等意见转达给周局长,徖福局将会仔细地考虑大家的意见。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时,有议员对注册中医签发病假证明书时所采纳的准则表示关注。我想指出,在徖生署的协助下,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的中医组,已编制了一份「注册中医签发病假证明书参考指引」,目的是为中医业界签发病假提供适当指引,及加强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保险业界、雇主团体和市民对注册中医签发的病假证明书的认受性。有关指引已於2004年2月起分发予所有注册中医、主要的雇主团体及承保医疗和雇员补偿保险的保险公司。这份指引在中医业界有良好的认受性,相信对条例通过后,注册中医签发病假纸会提供有效的帮助。

条例草案建议,注册中医可在《雇佣条例》下,就雇员永久不适宜担任其目前工作,及怀孕雇员不适宜担任某项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发出证明书。根据现时的法例,雇员如交出这类医生证明书,雇主可要求雇员接受身体检查,以获得另一意见。条例草案现建议,不论雇员所交出的证明书是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的,雇主为雇员安排这项身体检查时,可选择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

其实,有关的立法建议只是予以雇主可从最广泛的医疗人选中寻求另一意见。至於被征询给予另一医学意见的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他们会就雇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给予意见,而非覆核发出有关证明的注册西医或注册中医的医学判断。条例草案并无对任何一个医疗学科有所偏重。如前后两次的医学意见出现分歧,雇主可根据《雇佣条例》的机制寻求劳工处处长的决定。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委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相关的修正案。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获得各方面的支持,是由於中医注册制度的确立与公众人士对注册制度的信心。因此,我恳请议员支持当局提出条例草案时的政策原意。

本条例草案可以让患病、因工受伤的雇员及肺尘病患者有权因应其疾病或伤患的情况,选择向注册中医或注册西医求诊,并且在上述三条劳工法例下享有有关的权益。我恳请议员通过条例草案。



2006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