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金局代三十六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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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二十八日)代3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3名雇主追讨港币35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文顺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7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与讼人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豪华海鲜酒家的豪利达有限公司、南丰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经营永纶建筑公司的蔡茂雄及方振兴、经营永纶建筑工程公司的蔡茂雄、江国安及方振兴、Fung Chung Lok trading as Studio Paragon International、Glory Top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imited、经营溢亿包装文具公司的吴明星及高景三、显丰科研有限公司、永高食品有限公司、太平洋长途电话有限公司及柔心堂国际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7,920.02元、47,138.09元、46,228.34元、45,278.36元、35,891.76元、35,750.4元、31,555.6元、20,301.17元、16,222.44元、8,041.77元、5,825.76元和99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30元、160元、320元、170元、190元、210元、170元、130元、200元、210元、90元、220元及170元。

较早前,太平洋长途电话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4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8,500元。



2006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