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2006年(修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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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通过《〈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2006年(修订)公告》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印载於议程内的议案,议案批准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订立的《〈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2006年(修订)公告》。

有关在业务过程中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的刑事责任在二零零一年四月生效后,社会广泛关注,认为新例可能妨碍了企业的资讯传播及学校的教育活动。在二零零一年六月通过的《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暂停实施条例),暂停实施该刑责条文。但有关条文仍适用於电脑程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纪录。

暂停实施条例的有效期,至今年七月三十一日为止。根据该条例第3条,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可在失效日期前在宪报刊登公告修订该日期,但公告须经立法会批准。

经二零零五年年初的公众谘询,及与版权拥有人和使用者的广泛商讨后,我们於今年三月向立法会提交了《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载有多项立法建议,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版权拥有人的保障,同时照顾版权作品使用者的需要。其中一项立法建议是将现时在暂停实施条例下有关业务最终使用者管有侵权复制品罪行的适用范围纳入《版权条例》,即有关的刑责只适用於电脑程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纪录。

该条例草案现正由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审议。法案委员会收获60多份意见书。有鉴於条例草案的内容复杂,涉及多项与版权有关的课题,法案委员会认为需要较长的时间审议该条例草案,及让相关代表团体充分表达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因此,政府建议将暂停实施条例的有效期再延长十二个月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而《〈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2006年(修订)公告》正是为这目的而订立。这项建议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