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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有关电台节目内容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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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电台节目较早前举办的投票活动,被指内容涉及公然侮辱女性、罔顾社会道德、以及鼓吹风化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共接获有关该电台和其他电台节目内容的投诉数目,并请按性质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 有否调查上述活动是否涉及教唆非礼妇女或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若有,调查进展详情;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所涉罪行的最高刑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是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成立的独立法定规管机构,其职能包括确保电视及声音广播的节目内容维持适当标准。广管局过去三年(二○○三年四月至二○○六年三月)处理有关电台节目投诉的数字及其性质分析载於附表。

(二)就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商业电台)叱吒903商业二台在二○○六年六月三日凌晨播放的「架势堂」节目所举办的「我最想非礼濓香港女艺人」选举是否涉及教唆非礼罪,广管局已将个案转交律政司跟进。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资讯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规管。鉴於互联网上的资讯浩瀚而且变更频密,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征询公众及业内人士的意见后,与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合作,共同制定一套业务守则,订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处理投诉的程序及应采取的行动。一般的处理方法是要求有关人士为怀疑是不雅或淫亵的内容加上警告字句或将其删除。

  商业电台在其网站刊登该选举活动名称后数天内已主动将有关内容删除。根据上述一贯的处理方式,有关的网页内容不须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跟进。

  罚则方面,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发布淫亵物品的最高刑罚是罚款$1,000,000及监禁三年。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发布不雅物品的最高刑罚是:首次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十二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800,000及监禁十二个月。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