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临时小贩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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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现时,政党在公众地方售卖物品以筹务经费,须先获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签发临时小贩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食环署根据什么准则审批政党的临时小贩牌照申请;这些准则与审批其他人士的同类申请所采用的准则有什么分别;

(二) 过去两年,食环署每年接获和批准多少宗由《立法会条例》第60A条所界定的政党提出的这类牌照申请;请列出每个政党的有关数目;及

(三) 过去两年,食环署向各政党签发了多少个有附带条件的临时小贩牌照,这些条件的内容及施加条件的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当局自一九七○年起,在一般情况下,已不再签发新的小贩牌照,目的是逐步减少街头贩卖活动及尽量减少因小贩摆卖造成的阻塞和滋扰。如慈善或其他团体有需要在公众地方以出售物品形式筹款,当局过往在收到申请后会考虑签发临时小贩牌照予有关团体。食环署自二○○○年成立后,仍沿用前临时市政局的处理模式。

现时,政党如有需要在指定日子以售卖货品形式在公众地方筹款,需向食环署申请临时小贩牌照。食环署在接获有关申请后,会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警务处、地政总署及民政事务总署。在有关部门不反对的情况下,食环署会签发临时小贩牌照给申请人。这与审批慈善团体的同类申请所采用的准则是一致的。

(二) 正如上文所述,食环署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签发新的小贩牌照;但如慈善或其它团体申请临时小贩牌照在公众地方以出售物品形式筹款,食环署是会予以考虑。食环署在收到非慈善团体的临时小贩牌照申请时,并非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第60A条所界定的政党定义而处理。食环署会要求提出申请的团体证明已按照有关香港法例注册,例如第151章《社团条例》或第32章《公司条例》之规定注册;并声明其筹得款项拟作用途,而该用途不能属商业或牟利性质。立法会内的政党於二○○四/○五至二○○五/○六年度申请临时小贩牌照的资料如下 —

团体名称  申请临时小贩牌照总数 成功申请个案
民主党       11                  9
公民党        1                  1

(三) 所有获得食环署签发临时小贩牌照以售卖货品形式在公众地方筹款的团体,其牌照上都有订下牌照条件,持牌人必须遵守有关的牌照条件及《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的规定,包括保持环境徖生及不得造成妨碍等,以免对公众构成不便。

一般而言,食环署的临时小贩牌照条件如下:

* 持牌人须设置足够的垃圾桶,盛载因经营小贩业务而引致的所有垃圾及其他废物,以等待清理。
* 牌照不准转给别人,并须存放在摊位内供执法人员查阅。
* 不准在摊位赌博或博彩。
* 筹款活动不得妨碍任何道路工程或其他公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 持牌人不得在摊档贮存,售卖或提供任何仿制货品。

此外,各有关部门亦可能会因应有关团体的筹款活动而施加相关的规定给申请人遵守。食环署在签发临时小贩牌照时会一并将各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通知申请人。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