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未经准许而扩展营业范围的食物业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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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市民多次投诉,指葵芳围的食肆扩展营业范围造成环境徖生和噪音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有没有准许葵芳围任何食肆的持牌人在其持牌食肆处所范围以外的地方营业;

(二) 食物环境徖生署去年对全港未经准许而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持牌人提出的检控数目,当中分别有多少个食肆牌照因而被暂时或永久吊销;及

(三) 鉴於现行法例规定,对未经准许而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持牌人可施加的最高惩处为罚款1万元及监禁3个月,政府有没有考虑修订法例,提高罚则以加强其阻吓性;若有,考虑的详情是什么;若没有,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记录,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并没有向葵芳围内(即荣芳路、高芳街及兴芳路3条街道所包围的地方)的任何食物业处所发出批准在其处所范围以外的地方经营食物业。

(二) 食环署在二○○五年对未经准许而扩展营业范围的食物业处所共提出了638次检控。同年有49个食物业处所牌照因持牌人涉及触犯《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34C条 (即在牌照批准范围以外的地方经营食物业)及被定罪,并在违例记分制下在12个月内累积违例分数至15分或以上,而被暂时吊销牌照7天或14天。另有1间食物业处所因多次违反有关法例而被该署取消牌照。

(三) 根据现行《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34C条的规定,任何食物业处所持牌人除非获得食环署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不得在或从其持牌食物业处所范围以外的任何地方经营食物业。持牌人如不遵从,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1万元及监禁3个月,另每日罚款300元。根据现行违例记分制,屡犯者更可招致其牌照被暂时吊销或取消。

然而,上述规例不无局限,食环署在执法行动时每每由於持牌人当时不在场,因此不能根据上述规例进行检控。另外,每当食环署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行动时,经营者一般会立即停止食肆范围以外的业务,以及将摆放在外面的桌椅搬回店内。在这情况下,食环署在现场搜集证据有一定困难。有见及此,食环署现正建议修订《食物业规例》,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不单指持牌人)如在持牌处所范围以外经营食物业,或陈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属违法。一旦发现食物业在持牌处所以外的地方经营,或摆放餐桌椅子,食环署会搜集足够证据,以证明该食物业处所的负责人违规。食环署亦可向法庭申请没收有关物品,以及根据违例记分制记下违例分数,以收更大阻吓作用。我们稍后会就修改法例的建议谘询业界。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