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出口废油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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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子因未持有许可证而出口废油,於六月一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入狱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日(六月十六日)说:「这是在《废物处置条例》有关转移废物的管制条文实施以来,第四宗被判入狱的案件。」

  他说:「我们相信今次的裁决对非法跨境转移废物的活动起阻吓作用。」

  在五月三十日,香港海关於青衣杆山路海旁执行打击非法燃料的行动中,截查一艘香港注册的船只和一辆经改装的车辆。

  该两名男子分别是船主(六十一岁)和船长(三十八岁)。在截查期间,他们正把废矿物质油从经改装的车辆转到船只。

  其后案件交由环保署调查,被告在受警诫的情况下承认他们意图把废油运到内地。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废油是化学废物,出口这类废物必须预先获得环保署发出的许可证。未持有许可证进出口有关废物而被定罪,最高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2006年6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