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欠薪被判罚四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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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豪利达有限公司经营的豪华海鲜酒家,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二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二万六千元,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劳工处发言人强调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已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新罚则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