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伦敦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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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伦敦时间六月九日)於英国伦敦Chatham House就《一国两制》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各位嘉宾:

  我很荣幸能够在这座历史悠久的建筑物跟各位尊贵的来宾讲话。还有大约3个星期,香港便会庆祝回归中国和落实「一国两制」9周年。虽然在9年前,香港的英国国旗由中国的五星旗取代,但是在商业、人脉和历史联系方面,香港与英国之间至今仍然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今天我们能够在这里聚首,一起探讨「一国两制」这个课题,正好反映英国与香港悠久的联系。

  我本人与英国也有悠久的关系。20多年前,我来到剑桥大学念书,其后留在伦敦接受为期一年的大律师训练。虽然旧日校园的食物称不上吸引(当时还未有名厨Jamie Oliver提倡的烹调改革),但我特别喜欢英国;每次重游旧地,都感到十分愉快。

  去年10月,我有幸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律政司司长。我是一个受英式训练的大律师,而且曾是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会的成员,积极参与该会的事务,能够获委出任这个职位,不单反映了香港在回归祖国后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续,更显示中央政府认同和坚信这个制度的延续仍是成功落实「一国两制」构想的关键。

I. 宪制框架

历史背景

  虽然在座许多嘉宾都熟悉香港及香港的历史,但可能并不是全面了解。容我在此简述香港的历史背景。

  在世界历史上,香港的情况绝对独一无二。香港曾受英国殖民管治超过个半世纪。在这段期间,香港与内地分隔,虽然内地曾经饱受战争、混乱和动荡之苦,香港却能幸免。我们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并由七十年代开始,香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

  中英两国就香港的前途进行谈判时所依循的指导原则之中,最重要的是确保香港在回归后保持繁荣稳定。《中英联合声明》於一九八四年签署,订明在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及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实行「高度自治」的基础上,中国应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外,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

新宪制秩序

  中国於一九九七年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新的宪制秩序随之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按照《中英联合声明》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订明了这个新的宪制秩序。《基本法》如实反映了《联合声明》所作的保证。因此,「一国两制」的保证最初在一项国际协议中订明,进而在内地的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的小宪法中明文规定。

  结果,香港的法律与中国其他地区的法律有根本的区别。

  当然,在一个国家之内,某地区的法律与其他地区的不同,并不罕见,魁北克省和路易斯安那州便是两个例子。话虽如此,在宪制安排方面,香港跟其他司法管辖区有重大分别。让我在这里简略地谈谈香港宪制安排的一些特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单一制。在这种制度下,只存在一个国家,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力均由国家授予。香港特区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基本法》也是由全国人大制定,把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授予香港特区。

  这个情况有别於联邦管辖区内数个个别州份并存的情况。在某些(但并非所有)联邦内,个别州份把明确列出的权力交予中央政府,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情况便是如此。这与单一制度的情况正好相反。

  第二,虽然《基本法》是特别关乎香港特区,但却是一条全国性法律,而并非地方性法律。这个说法有两个含意。第一,《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第二,中国其他地方必须遵守该法。

  第三个特点是「一国两制」的概念。在其他国家,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经济或法律制度通常相同或相似。然而,香港的经济和法律制度与内地的制度基本上不同。《基本法》保留了香港这些不同的制度,并且赋予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基本法》明文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并负责其他若干事务,例如特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任命,然而大部分的其他事务均在香港的自治范围之内。

  香港可能是享有最高度自治权的非主权领土。香港享有的自治权,肯定高於一些联邦管辖区(例如美国)内的州份所享有的。香港特区是独立关税区,发行自己的货币、有自己的税制,而且在获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后,甚至可以就引渡和司法互助等范畴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协议。现时适用於香港的多边协议约有200条,尽管其中不少协议并不适用於中国的其他地方。

《基本法》

  《基本法》中有关法律制度的条文特别受到关注。第八条订明香港原有法律得以延续。

  此外,《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也就香港的法律制度作出一些具体的保证,包括-

  * 订明由设於香港的终审法院取代伦敦的枢密院,作为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以及

  * 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实施后,香港首次拥有一套完备的成文宪法,包含160条条文和3个附件。《基本法》第三章尤其重要,该章19条条文就某些人权作出保证,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宗教信仰自由等。

II. 回归后的经验

  与宪制框架有关的论述到此为止。最重要的问题当然是:这个制度是否行之有效?

法律的延续

  今年一月,我以律政司司长的身分出席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我和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其他法官,穿戴传统英式的假发及长袍,一齐起立,听中国国歌高奏,那是一个令人感动的难忘时刻。

  延续香港法律和法制的承诺,不单在形式上,而且在实际上都得到兑现。

  香港仍是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英语继续是香港的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并且仍是法律上最常用的语文。香港的两个法律专业仍然强大而独立。香港现有约5,500名执业律师和约950名执业大律师。此外,超过800名外地律师在香港特区提供服务,其中逾120名来自英格兰和威尔斯。

  至於司法机构,所有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在任的法官,在翌日都重新获得任命。其后法官的任命,据我看来完全没有引起争议。香港的法官全都根据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推荐而任命。一些海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官获任命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他们都是国际上备受推崇的法官,当中包括5位现任英国上议院法官,而且香港法官都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九条享有职位保障。

  随内地的经济实力日益强大,我们有更强的动力,确保普通法在香港得以延续。在吸引国际投资方面,上海是香港的强劲对手。虽然我们不能自满,但香港目前的地位仍是无可取代的。曾经有人形容上海是「中国的东京」,而香港则是「亚洲的伦敦」。香港具有国际信誉,也有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经验。由於我们有稳健的普通法制度和独立的司法机构,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与上海相比,仍然领先。内地的经济发展一日千里,香港要避免被边缘化,普通法制度和独立的司法机构都是关键因素。

  内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全球化的趋势已是无可逆转。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深知内地的法律制度必须得到商界信任,中国才能成为所有外商和外国投资者真正安全的投资地方。所以,中国当局已全力进行有关市场经济和司法程序的立法和法律改革工作。内地当局已加快巩固中国法治改革步伐。香港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央绝对有理由和强烈的诱因,确保香港的法治稳固强健。

人权

  在律师眼中,一九九七年以来最瞩目的现象是公法诉讼案件激增。我认为这并非显示我们的制度出现问题;相反,这个现象彰显了《基本法》中有关人权的保障涵盖范围广泛,而且《基本法》凌驾於与其有抵触的本地法例,并能确保政府的行为合宪。

  我想数年前英国制定《人权法令》时,你们也有相似的经验。

  法院案件增加的另一个原因,是法院以中文审讯的情况日趋普遍,令法院与市民大众的距离拉近。在各级法院中,没有代表律师的诉讼案件数目大幅增加。

  由於法院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裁决往往影响深远,因此香港法院(特别是终审法院)所承受的压力极其沉重。记录显示,直至目前为止,我们的法院都本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的精神,公正地解释和执行这些保障。

  举例说,法院曾就关乎各种基本权利的本地法例是否合宪,作出裁决,涉及的权利包括居留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及基本财产权等。在这些案件中,有些政府胜诉,但也有些是政府被判败诉的,这足以证明《基本法》这份凌驾本地法律的宪法文件行之有效。

  在过去12个月内,有两个例子可以作为上述结论的佐证。

  第一个例子是去年7月,终审法院就《公安条例》有关某些公众集会的组织人须事先通知警方的条文是否符合宪法,作出一个重要的裁决。

  法院裁定,通知制度符合《基本法》有关保障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的规定。至於以「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的概念为理由,对这些自由施加限制,法院裁定,这个法文用语的含义较英文用语“public order”广阔,未能充分显示酌情权的范围,因此把这一部分从该条例中剔除。英国人听到这个裁决,可能十分高兴:法国的东西总是不够好。

  终审法院强调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的重要性。让我引述法官的说话:

  「……这两种自由正正能确保这些对话和辩论得以积极进行。一个社会必须广开言路,百花齐放,才说得上是民主社会。这两种自由让市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宣泄内心的怨气,并寻求纠正。……少数人的意见可能不为他人所赞同和接受,或者令人不悦,甚至惹人反感。不过,互相包容是一个多元文化社会的标记。有了这两种自由,少数人的意见也得以循正当渠道表达。」

  第二个例子是在今年2月,原讼法庭就有关行政长官可授权截听电话通讯的法律条文及一项行政长官授权执法机关窃听的行政命令是否违宪,作出裁定。

  法庭裁定,有关的条文及行政命令侵犯《基本法》所保证的私隐权,因此均属违宪。

  不过,法庭考虑到,执法机关如被撤除有关调查权力,可能会对治安造成严重影响,於是颁令该两项文件暂时有效,为期6个月,以便政府能在限期前制定对私隐权具足够保障的新法例。

  这两宗案件清楚显示,《基本法》有效地保障基本人权,例如集会自由及私隐权,而且香港独立稳健的司法机关致力保障这些权利,毫不松懈。

国际条约

  在国际层面上,6条主要的人权公约继续适用於香港,而香港特区政府亦继续定期向联合国条约监察组织提交报告。拟备报告的工作由香港特区政府全权负责。监察组织就有关报告举行的听证会及发表的审议结论,都受到香港传媒广泛报道。

  英国政府过往曾把约200条多边条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现时,香港仍然受惠於这些条约,因为中国政府根据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达成的协议作出安排,使这些条约在回归后继续适用於香港,尽管很多条约并不适用於中国内地。这些继续适用於香港的条约包括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徖生组织等有关的条约。

  在回归后,英国先前签订的双边协议不再适用於香港。不过,在得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香港特区政府已陆续签订新的双边协议,包括移交逃犯协定、司法互助协议、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

III. 引起争议的问题

  当然,过去9年并不是无风无浪的。新的宪制秩序引起争议,这实在难以避免。所有开明和多元化的司法管辖区均会面对具争议性的事情。就香港而言,其独特的地位带出一些有趣的法律课题,并为研究宪法和国际法的学者提供丰富的研究材料。

人大常委释法

  首先,毫无疑问,最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是《基本法》的解释权。《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订明,《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於人大常委。香港法院获授权在审理案件时可解释《基本法》,但在某些情况下,则须在作出判决前提请人大常委作出解释。

  人大常委是一个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普通法制度下的律师或许会对於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感到不安,但这却反映了中国宪法的规定。在中国,所有全国性法律均由人大常委解释。然而,这类解释并非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对有关法律的一种阐释,因此称为「立法解释」。

  回归以来,人大常委曾三次解释《基本法》的条文。

居留权

  首先,在一九九九年,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请求人大常委就在内地出生的中国籍公民的香港居留权问题,解释有关条文。争议的焦点在於《基本法》中界定「永久性居民」的某些条文该如何解释。这是因为终审法院当时作出的解释会令香港面对大量移民涌入的问题。人大常委确定,《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文该予以狭义的解释。

  有律师指寻求人大常委释法实属违宪。然而,终审法院否决这个说法,而且在随后的一宗案件中裁定,根据《基本法》,释法绝对有效,对香港法院具法律约束力。

  不过,我想补充一点,该次释法只适用於未经审理的案件,对那些已由终审法院裁定其权利的诉讼人不会构成影响。

  政府明白人大常委释法可能会对香港法院的权威造成影响,并清楚表明日后不会轻率提出释法请求。

政制发展

  二○○四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解释《基本法》,但这次释法并不是因香港提出请求而促致的。这次释法涉及《基本法》所订明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而修改相关条文的程序,在几方面均不清晰。

  二○○四年四月,人大常委对相关条文作出立法解释。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人大常委进一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作出决定-二○○七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和二○○八年的立法会选举均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立法会的表决程序亦将维持不变。在遵照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人大常委决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可以按照《基本法》所载的原则予以修改。

  当时,有人认为中央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指称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中央不应插手香港特区的事务。

  不过,政制是香港特区体制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而香港体制的制定显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责任。在宪制上,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监察香港的政制发展情况。「一国两制」这个安排从来无意让香港可以自行更改选举制度。

  此外,《基本法》清楚订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方面所担当的角色。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二○○七年以后,如有需要修改与选举方法有关的条文,有关修改事项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

行政长官的任期

  二○○五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释法,这次释法与新任行政长官在前任行政长官没有完成原定5年任期的情况下应服务的任期有关。去年3月,国务院批准当时的第二届行政长官辞职,随之产生了上述的任期问题。对於继任行政长官的任期,社会上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任期应为整整5年,另一派则认为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5年任期的剩余任期。《基本法》并无明文规定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为了避免在去年选举行政长官时出现不明确之处,当时的署理行政长官提请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人大常委裁定,根据《基本法》相关条文的规定,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5年任期的剩余任期。

释法引起的关注

  上述三次释法,都曾经引起社会人士的争议。然而,根据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三次释法均是合法合宪的。

  尽管如此,我们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曾引起对本港法律制度完整性的担忧。

  我去年10月获委任为律政司司长时曾声言会尽量避免再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情况出现,但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我会竭尽所能,减低释法对法治的影响。这是我一直秉持的原则。

  然而,我必须补充一点,我们要明白释法引起关注的背景。

  首先,内地中央当局决意以香港的利益为重。他们对香港的情况也十分熟悉,而且当中很多人都清楚明白到,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会令香港的普通法律师担忧并惹来批评。

  再者,中国发展一日千里,大家不可单单视中国为另一发展中的国家。内地的法律制度精密周详,而更重要的是,中国正积极推广法治,不单在形式上而且是实质地进行这方面的工作,这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多个政府报告可见。事实上,中国政府勇於承认本身的弱点,并有向世界展示国家锐意改革的决心。

  我在今年4月访京时,这方面的印象尤其深刻。访问期间,我得知中国现正推行各方面的立法工作,而且坦白承认有不足之处,并力求朝正确的目标及方向迈进。

  去年11月,我曾出席在天津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论坛选定以「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业发展」为主题,探讨包括环境保护、家庭福利及社会保障等题目,可见国家法律进程有长足发展,实在令人欣慰。

  我相信,「一国两制」要成功落实,最重要是香港与中央政府必以开放态度建立互信;而要建立互信,双方必须坦诚沟通、加深了解。香港与内地的共同目标,都是让香港在新的宪制秩序下繁荣发展。

  我们应继续鼓励内地多了解香港所珍惜的普通法传统。在这方面,并非只有香港独自努力,英美两国也有作出贡献。举例来说,自一九八九年起,英国的首席大法官培训计划已为200多名年轻中国律师提供英国的传统法律培训,他们当中有多位现已在中国身居要职。

  不过,我们亦应尽力了解内地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以及为何双方可能持有的不同见解。自一九九七年以来,香港法庭根据《基本法》处理内地和香港法律制度之间的磨合问题,很快发展了一套自己的法理学。

  「一国两制」无须是大家经常担心的法律问题,相反,可以成为香港和内地提升法治水平的机遇。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另一件在几年前曾经引起社会人士激辩的事,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

  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需要订立保障中国国家安全的法例。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香港无须引用内地的法例。《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应自行制定有关法例。

  公众对立法一事反应强烈,令首度尝试制定有关法例的工作未能成功。然而,香港有宪法上的责任,就国家安全事宜进行立法,这点毋庸置疑。

  现时尚未有重新进行有关立法工作的时间表。行政长官已经表明,不会在任内的余下时间(任期尚余约1年)重新进行立法工作。

  然而,政府已汲取经验,期望在将来再次启动有关的立法工作时,各方可以有更良好的沟通,取得共识以完成立法工作。

  落实第二十三条将会是落实「一国两制」的最大考验之一。我们必须接受的考验就是,为保障国家安全进行立法的时候,不但须确保有关法例符合国际人权保障,还须向公众保证他们现时所享有的自由不会被削弱。

政制发展

  较早时候,我提及人大常委曾对《基本法》中有关在二○○七年以后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条文作出解释。建议进行的政制改革事关重大,去年下半年令香港消耗了大量精力。

  去年10月,政府就修订两项选举安排提出一套建议方案。有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政府建议把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数目由800人增加至1,600人。在1,600名委员中,有超过400名会由300多万名选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选出。

  至於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政府建议把议席数目由60席增加至70席。在新增的10个议席中,有5席由分区选举选出,而新增的5个功能界别议席则由区议会议员互选产生。在立法会的所有议席中,接近百分之六十会由300多万名选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选出。

  香港特区政府认为,建议方案会大大提高两个选举办法的「民主成份」,并向最终达至《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踏出重大的一步。英国政府也公开表示,建议方案是朝正确方向迈进了一步。

  虽然建议方案得到大多数市民和过半数立法会议员支持,但在去年12月提交立法会表决的时候,未能得到规定所需的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人数支持。

  虽然特区政府对於建议方案遭到否决感到失望,但中央和特区政府仍然会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年四月作出的决定,全力推动政制发展,以期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

  去年11月,行政长官藉策略发展委员会展开有关拟订普选路线图的讨论。该委员会打算在二○○七年年初,从讨论内容中归纳出一些结论,并希望以此作为基础,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IV. 展望未来

  关於争议的论述到此为止。

  希望我谈及的争议不会妨碍大家以更宏观的角度看香港的事情。事实上,对香港和中国,「一国两制」一直运作良好。不但如此,「一国两制」更为香港和内地带来无限的发展机遇。

  在经济方面,回归祖国令香港得到很大裨益。内地是香港特区最大的贸易伙伴。香港的世界级金融蒥场和设施,辅以世界级的法律服务,正正是内地迅速发展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所急切需要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签订,更加进一步巩固了我们的优势,让香港的货物及服务更容易进入内地市场。

  举例来说,中国银行上周在香港上蒥,打破了多项纪录。该行发行了逾61亿股,集资金额达港币200亿元,成为首次在港公开招股即创下历来最高交投量的上蒥公司股份,其成交额占股票蒥场总成交额37.1%。未来将会有更多中国企业来港上蒥,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会相当殷切。

  「一国两制」为香港律师同样带来很多好处。当然,对於一些大型计划,香港的律师须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同行竞争。不过,香港在地理和文化方面与中国相近,因此肯定享有优势。我们的普通法制度、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优秀卓越的法律专业,都能让国际企业感到安心。同时,香港的律师与内地当事人有共同的语言和文化,对内地市场的运作了如指掌,这点也能让内地当事人感到放心。

  香港特区政府现正积极推动香港发展为调解纠纷服务中心,解决在内地进行国际业务交易所引起的纠纷。内地国际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定香港法律为适用法律,并选择在香港解决合约所引起的纠纷。

  我们的仲裁配套服务达到世界级水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可在内地及《纽约公约》所有缔约国执行。该中心现时每年处理约300宗个案,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日趋普及,这个数字将可进一步上升。

  在法院判决方面,内地与香港很可能在今年内正式签署协议,当中规定,由内地某些指定法院就商务纠纷作出的某类判决,可在香港执行。协议生效后,在香港作出的法院判决可在内地及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因此在内地营商的商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当然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在香港解决争议。

  至於在内地进行的法治改革,香港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正如我刚才提及,内地已手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和法律改革计划,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锐意加强法律制度,以赢取国际投资者的信心。我和律政司已表示十分乐意提供协助,与他们分享香港相关法例及研究的资料,并向中国政府官员提供机会,让他们在香港学习普通法。

  「一国两制」这个史无前例的试验,难免会带来疑惑和挑战。对於我来说,如何在实际上把这个试验转化为一个有效的平台,产生强劲的动力,推动香港和中国的法治,才是当前的挑战。

V. 总结

  英国政府就香港去年7月至12月的情况发表了最新的半年报告。各位嘉宾,就让我以其中两句评语总结今天的讲话。

  首先,报告指出:

  「这半年香港又再发生了很多事。纵观整段报告期的情况,我们认为『一国两制』的原则大体上行之有效,《联合声明》及《基本法》保证香港人可享有的种种权利和自由,继续得到维护。」

  其次,英国外交大臣在报告的前言表示,英国政府期望与香港特区巩固和发展深入而广泛的双边关系。

  我以香港特区政府成员的身分,谨此表达相同的愿望。

  谢谢。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