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金局代九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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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七日)代九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港币15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包括恒丰吸塑制品厂有限公司、基雅巴士有限公司、Shum's Arts Corner Limited 及赖超明经营的明丰制衣厂,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0,405.8元、29,161.8元、27,863.95元及13,96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俊德信发(美国)有限公司及邹正经营的正记建筑,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7,380.86元及17,817.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70元、110元、220元、90元、140元及120元。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5分